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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越南共和国政府修订空运临时协定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甲我国外交部部长魏道明致越南驻华大使馆临时代办阮文侨照会 (中译文)
迳启者:
查中越两国政府之代表,近曾就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九日签订之中越空运临时协定若干部分之修订事宜,举行商谈,在此项商谈过程中,双方同意上述空运临时协定之第一项及第二项应修订如下: 一中华民国政府准许越南共和国政府所指定之一家航空机构 (以下称越南之航空公司) 经营下列航线: (甲) 往返西贡-香港-台北-大阪-东京间之航线,并在各段间享有全部航权。 (乙) 往返西贡-香港-台北及日后双方政府商定之在台北以外之一地点 (或数地点) 间之航线,并在各段间享有全部航权。 二越南共和国政府准许中华民国政府所指定之一家航空机构 (以下称中国之航空公司) 经营下列航线: (甲) 往返台北-香港-西贡-曼谷或新加坡间之航线,并在各段间享有全部航权。 (乙) 往返台北-香港-西贡及日后双方政府商定之西贡以外之一地点 (或数地点) 间之航线,并在各段间享有全部航权。 本部长兹建议本照会及贵代办证实上述修订之复照,应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自贵代办复照之日起生效。 本部长顺向 贵代办重申敬意。 此致
越南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临时代办院文矫先生 魏道明 (签字)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于台北
乙越南驻华大使馆临时代办院文矫覆我国外交部部长魏道明照会 (中译文)
迳启者:
接准 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查中越两国政府之代表,近曾就一九六六年八月十九日签订之中越空运临时协定若干部分之修订事宜,举行商谈,在此项商谈过程中,双方同意上述空运临时协定之第一项及第二项应修订如下: 一中华民国政府准许越南共和国政府所指定之一家航空机构 (以下称越南之航空公司) 经营下列航线: (甲) 往返西贡-香港-台北-大阪-东京间之航线,并在各段间享有全部航权。 (乙) 往返西贡-香港-台北及日后双方政府商定之在台北以外之一地点 (或数地点) 间之航线,并在各段间享有全部航权。 二越南共和国政府准许中华民国政府所指定之一家航空机构 (以下称中国之航空公司) 经营下列航线: (甲) 往返台北-香港-西贡-曼谷或新加坡间之航线,并在各段间享有全部航权。 (乙) 往返台北-香港-西贡及日后双方政府商定之西贡以外之一地点 (或数地点) 间之航线,并在各段间享有全部航权。 本部长兹建议本照会及贵代办证实上述修订之复照,应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自贵代办复照之日起生效。” 本代办兹代表越南共和国政府对上述修订表示同意,并证实贵部长来照及本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自本日起生效。 本代办顺向 贵部长重申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魏道明阁下 阮文矫 (签字) 公历一千九百六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于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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