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奖励医药技术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凡依本条例呈请奖励者应分别备具左列手续: 一填具呈请书及保证书其格式另定之。 二依本条例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各款声请者,除详填呈请书保证书外,并须缴呈药品或器材之样品至少两份,与该项药品或器材效用实验之纪录及证明文件。 三依本条例第一条第一项第三、第六两款声请者,除详填呈请书保证书外,并须详实缮呈全部著作及改进研究纪录等至少两份。 四依本条例第一条第二项声请者,除详填呈请书保证书外,并须将其内容及实验纪录详实缮呈至少两份并附呈证明文件必要时需缴呈药样。 第 3 条 呈请奖励案件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审查。 一不合本条例第一条之规定者。 二实验纪录及证件不合科学或芜杂玄虚而不能证实者。 三证件不全通知补缴而不遵办者。 第 4 条 呈请奖励手续不合本细则第三条之规定经核驳者,如将手续补具齐全仍得呈请。 第 5 条 呈请奖励者保证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审查委员会,关于该呈请奖励案之审查但得令其陈述意见。 第 6 条 本条例规定之褒章奖状均分特等优等两种,其式样由卫生署另定之。 第 7 条 本细则自核准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