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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中等以上学校患病学生体育成绩考核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公私立中等以上学校患病学生体育成绩之考核,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之。 第 2 条 学生经健康检查,确有休养必要,或有传染疾病之可能者,应令适时休学。 第 3 条 患病学生经校医证明,能上体育课者,应照常上课,不得缺席。 第 4 条 患病学生经校医证明不宜参加剧烈体育活动者,应改作散步、游戏、日光浴、轻微体操或活动,藉以增进身体健康,并应由教师予以鼓励慰勉,俾增强其乐观奋斗之意志。 第 5 条 不宜参加剧烈体育活动之患病学生超过十人时,得由学校酌设体育特别班,并由校医及体育教师轮流负责指导。 第 6 条 不宜参加剧烈体育活动之学生,其平时及学期体育成绩应按第四条规定之项目评定之。 第 7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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