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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美国驻华大使马康卫致我国外交部部长魏道明照会 (中译文)第 20 号照会
迳启者:
关于设置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中美发展基金) 一案,其设置、运用及管理办法,前经贵我两国政府于一九六五年四月九日换文 (以下称中美发展基金协定) 达成协议在案。本大使兹证实美国政府中美中国政府之建议愿同意建议将中美发展基金协定中数点加以修正。
一为使中美发展基金设置以前构成中美发展基金各帐户项下贷款办法受中美发展基金设置以后贷款办法同样之管制,中美发展基金协定应修正如下:
美国政府照会中第二节末句尾删除句点并加入下开字样:
“,又由于此项安排由美援款孳生所存入中美发展基金之当地货币,其有关文件之修正或更改,亦无须再经美国政府同意。”
二为容许使用中美发展基金支付第四八○号公法第二章物资之手续及营运费用,中美发展基金协定应修正如下:
在“中美国发展基金之用途”一节中乙款 (4)项后面加列下开之新第 (5)项,并将原条文 (5) (6) (7)三项改列为 (6) (7) (8)三项:
“(5) 支付美国政府赠与中国政府之第四八○号公法第二章物资各项手续及营运费用,以依照在中国举办之第四八○号公法第二章计划所孳生之金额为度。”
美国政府于接准
贵部长复照代表中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时,即认为本照会及贵部长复照构成
贵我两国政府间关于修正中美发展基金协定之协定。相应照请查照为荷。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申崇高之敬意。
马康卫 (签字)
公历一千九百六十八年二月二日于台北
乙我国外交部部长魏道明覆美国驻华大使马康卫照会北 (57) 北美二字第 01933号
迳启者:
接准
贵大使本日照会内开:
“关于设置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中美发展基金) 一案,其设置、运用及管理办法,前经贵我两国政府于一九六五年四月九日换文 (以下称中美发展基金协定) 达成协议在案。本大使兹证实美国政府对中国政府之建议愿同意将中美发展基金协定中数点加以修正。
一为使中美发展基金设置以前构成中美发展基金各帐户项下贷款办法受中美发展基金设置以后贷款办法同样之管制,中美发展基金协定应修正如下:
美国政府照会中第二节末句尾删除句点并加入下开字样:
“,又由于此项安排由美援款孳生所存入中美发展基金之当地货币,其有关文件之修正或更改,亦无须再经美国政府同意。”
二为容许使用中美发展基金支付第四八○号公法第二章物资之手续及营运费用,中美发展基金协定应修正如下:
在“中美国发展基金之用途”一节中乙款 (4)项后面加列下开之新第 (5)项,并将原条文 (5) (6) (7)三项改列为 (6) (7) (8)三项:
“(5) 支付美国政府赠与中国政府之第四八○号公法第二章物资各项手续及营运费用,以依照在中国举办之第四八○号公法第二章计划所孳生之金额为度。”
美国政府于接准
贵部长复照代表中国政府接受上述建议时,即认为本照会及贵部长复照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关于修正中美发展基金协定之协定。相应照请查照为荷”等由。
本部长兹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接受贵大使照会内所提之建议。相应照覆,即请
查照为荷。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申崇高之敬意。
魏道明 (签字)
中华民国五十七年二月二日于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