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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公司办理航测摄影安全管制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一本办法依“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一三八条之规定订定之。 2 二为使本办法能严格执行应请国防部监督之。 3 三监督人员应于航测摄影开始时到达工作地区于摄影完毕后离开。 4 四航测摄影地区限于国防部核定之范围。 5 五底片洗印之工场应严禁无关人员之进出。 6 六每次洗印之照片应按序编将号码份数内容登记专册。 7 七航测摄影之底片应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之规定列为“极机关密”文件。 8 八每天航测摄影之底片 (包括已冲洗及未冲洗) 晒印之照片代办航测摄影之机构应设专用保险箱放存之并指定可靠人员负责保管。 9 九前项专用保险箱之使用办法应依照“国家机密保护办法”第五七条五八条之规定办理之。 10 一○航测摄影底片冲洗晒印等工作进行时监督人员均须在场监督。 11 一一需用之底片于制图工作完毕后由代办制图机构列册移转国防部,此后如需使用得随时洽国防部取用。 12 一二航测摄影全部工作完毕后代办航测摄影之机构应作成工作报告书 (陈述工作经过及参加工作人员之姓名等) 正本送委讬机关,副本分送国防部、内政部。 13 一三本办法经内政部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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