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地方人事人员管理准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一铨叙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加强地方各级人事人员之管理,特订定本准则。 2 二地方人事人员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之规定。 3 三地方人事人员之职称区分如左: 主管人员:人事处处长、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员属之。 佐理人员: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科长、秘书、视察、专员、课长、股长,科 (课) 长、组员、助理员、佐理员及其他非主管人员属之。 4 四地方人事主管机构应设立考评委员会,考评有关人事人员之遴用、升迁、考核奖惩等事项,其组织并报本部备查。 5 五地方人事人员之缺额由本部分发人事行政考试及格,并具有人事行政学识经验者。 6 六本部分发人员不足,必须遴用新进人员时,地方人事主管机构得依权责就左列资格人员中公开考评遴用之。 依考试法规举行之人事行政人员考试及格者。 依考试法规举行之各类行政人员考试及格,并具有人事行政学识经验者。 曾在本部或各人事机构从事人事行政工作三年以上且具相当任用资格者。 偏僻地区乡镇公所或学校兼办人事业务之人员,参加人事管理人员训练结业并具相当任用资格者。 7 七曾任人事人员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规定停职在病愈后一年内声请复职者,得免参加考评。 8 八各级人事人员除依照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十五条规定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遴用。 曾受徒刑之宣告经执行者。 曾任公务人员离职前三年考绩有一年列三等以下,或累绩记大过一次以上者。 行为不检或操守不良纪录者。 离职时移交不清者。 9 九地方各级人事人员出缺,除由本部依规定分发及派用者外,其余职缺应以现职相当职务人员调补或由低一职务现职人员中择优晋升。 10 一○地方人事人员之升职,应按职务高低顺序递升,升迁顺序表由地方人事主管机关依据本职职等、机关等级,本机关及附属机关编制员工数额、受监督之人事机构及人员数额、工作地区等因素订定,并报本部核备。 11 一一现职人事人员具有左列情形之一,最近一年未受任何处分,得检齐有关证件,荐任职以上人员层报本部,委任职以下人员报由主管机构审核合格后,予以存记遇缺优先升职,但以一次为限。 最近三年曾以最优人员特保有案者。 对加强人事制度提积极性建议,经本部审核采行有案者。 依考试法规举行之人事行政考试及格人员,现任较法定资格为低之职务二年以上,最近二年考绩 (成) 有一年列一等者。 对人事业务提供且体改进意见,经人事主管机构采纳实施,确有实绩可稽者。 12 一二高一级职务由低一级职务人员晋升者,如无前条优秀人员可资晋升时,应按资绩评分依评定分数之高低顺序升补。但升任主管职务须受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之限制。 前项资绩评分计算标准表如附件。 (备注:附件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 第 27689-27691 页) 13 一三荐任职以上人事人员出缺,除依规定本部直接办理者外,得由主管机构就优秀人员存记册内或合于升职条件人员中遴报本部选派。 14 一四委任职人事人员之出缺升职,由各该人事机构或其上级人事机构,就合于升职条件人员中遴报外,主管机构并得视需要情形,依存记之优利人事人员中迳行遴调。 15 一五现在人事佐理人员晋升主管职务除应具法定资格外,依左列规定办理: 简任 (派) 人事主管:应具三年以上简任 (派) 职务或荐任 (派) 主管职务之人事行政经验,最近三年考绩 (成) 均列二等以上,但荐任主管晋升简任主管者,其中应有一年考绩列一等。 荐任 (派) 人事主管:应具三年以上荐任 (派) 职务或委任 (派) 主管职务之人事行政经验,最近三年考绩 (成) 均列二等以上。 委任 (派) 人事主管:应具三年以上委任 (派) 职务之人事行政经验,最近三年考绩 (成) 均列二等以上。 16 一六现职人事人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升职: 1 受休职惩戒处分期满复职或降级减俸惩戒处分未经过三年者。 2 受记过申诫处分未经过二年者。 3 最近三年内依考绩法累积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在最近一年内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17 一七荐任 (派) 职以上人事主管人员之任期及迁调,依部颁“人事主管任期迁调办法”之规定办理。 委任 (派) 人事主管人员之任期及迁调,比照前项规定由地方人事主管机构办理,但其派免应专案呈奉本部核准后再行发表。 18 一八各级人事佐理人员在职三年以上,得由各该人事主管视需要情形予以职务轮换。 19 一九左列人事人员奖惩案件授权地方人事主管机关先行发表后呈报核备。 荐任 (派) 职人事人员之记功、记过以下平时奖惩。 委任 (派) 职人事人员记大功、记大过以下之平时奖惩。 20 二○地方人事人员之奖惩依地方人事人员奖惩标准之规定办理。 前项奖标准,由主管机构视实际需要订定,并报本部备查。 21 二一地方人事人员之年终考绩及平时成绩考核,除依法令规定办理外,由各级主管人员经常严密考核,遇有显著优劣事迹,应层报核备,以作调整职务或工作地区之依据。 22 二二新进人事人员及经存记之优秀人事人员,由部或地方人事主管机构按年设班分别予以训练。其由主管机构办理者,有关训练计划应先报部核备。 23 二三地方人事人员奉准出国进修者,准予保留底缺,但应于进修期满后三个月内返国报到,逾期予以免职开缺,并追缴公费。 24 二四各人事机构应经常注意人事人员在职进修,项目如左: 指定阅读有关业务法令书刊。 举办业务讲习或业务座谈会。 业务观摩。 其他有助于业务发展之进修事项。 25 二五地方荐任 (派) 职以上人事人员在未经本部派免以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委任 (派) 职人事人员在未经主管机构派免以前,不得先行到职离职。 26 二六地方各级人事主管人员之交代,依照公务人员交代条例规定办理。 27 二七经核定迁调人员应于接众调职令后七日内赴调,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赴调者,应报请核准展期,但至多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赴调者应予议处。 28 二八地方人事人员请假,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之规定办理,主管人员请假及公出,并依本部有关规定报核。 29 二九地方各级人事人员全年出勤差假情形,应于年终造具全年统计表,于次年元月十五日以前,报由主管机构备查。 30 三○地方人事人员出国应层报本部核备。 31 三一本准则自核定后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