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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控制设备装置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规则依电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订定。 第 2 条 本规所称控制设备,系指由电业所装置,专供调度或控制电力系统各项装置及维持工作之完全或供电之继续而设之各种电气设备及线路。 第 3 条 控制设备除前修规定外,不得作为他用,并不接接入私人住宅。 第 4 条 架空控制线路,如装罝于架空电线路下,其导线间之垂直间隔,不小于左表之规定: (备注:附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二一) 第 13509 页) 第 5 条 控制线路与电信线路相交或共架时,其垂直间隔不得小于○.三公尺。 第 6 条 控制线路距地面之架设高度,沿路侧装置时,不得小于五公尺;跨越道路装置时,不得小于五.五公尺,跨超火车轨道时,不得小于六公尺。 第 7 条 架空控制线路之导线,有与供电线路接触而发生危险之情形时,应尽量改用电缆。 第 8 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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