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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日本驻华大使馆临时代办原荣吉致我国外交部部长沈昌焕照会 (中译文)
迳启者:
查日本与中华民国于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五日签订之一项临时空运协定,经分别于一九六○年五月十八日及六月十八日协议加以修订。
兹因日本政府欲在东京与台北间之航线上增加名古屋及福冈两中间站,日本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爰经就此及其有关事项举行商谈。在商谈过程中,已获致下列了解:
(一) 第一项 (甲) 款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一 (甲) 东京与台北间经由名古屋、大阪、福冈及冲绳之航线;及’
(二) 第一项 (乙) 款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一 (乙) 大阪与台北间经由福冈及冲绳之航线。’
(三) 第二项 (甲) 款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二 (甲) 台北与东京间经由冲绳、福冈、大阪及名古屋之航线;及’
(四) 第二项 (乙) 款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二 (乙) 台北与大阪间经由冲绳及福冈之航线。’
(五) 第四项 (甲) 款第 (二) 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四 (甲)(二) 经由北太平洋之各中间站至旧金山,及日后双方同意之其他续延地点。’上述各项了解,如荷
阁下代表贵国政府证实亦为中华民国政府之了解,则本照会与阁下之证实复照,即构成
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议,此项协议并应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本代办顺向
阁下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沈昌焕阁下
日本驻华大使馆临时代办
原荣吉 (签字)
公历一千九百六十六年三月卅日于台北
乙我国外交部部长沈昌焕复日本驻华大使馆临时代办原荣吉照会 (中译文)
迳复者:
接准
贵代办本日照会内开:
“查日本与中华民国于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五日签订之一项临时空运协定,经分别于一九六○年五月十八日及六月十八日协议加以修订。
兹因日本政府欲在东京与台北间之航线上增加名古屋及福冈两中间站,日本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爰经就此及其有关事项举行商谈。在商谈过程中,已获致下列了解
(一) 第一项 (甲) 款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一 (甲) 东京与台北间经由名古屋、大阪、福冈及冲绳之航线;及’
(二) 第一项 (乙) 款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一 (乙) 大阪与台北间经由福冈及冲绳之航线。’
(三) 第二项 (甲) 款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二 (甲) 台北与东京间经由冲绳、福冈、大阪及名古屋之航线;及’
(四) 第二项 (乙) 款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二 (乙) 台北与大阪间经由冲绳及福冈之航线。’
(五) 第四项 (甲) 款第 (二) 所规定之航线,修订为:‘四 (甲)(二) 经由北太平洋之各中间站至旧金山,及日后双方同意之其他续延地点。’
上述各项了解,如荷
阁下代表贵国政府证实亦为中华民国政府之了解,则本照会与阁下之证实复照,即构成
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议,此项协议并应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等由
本部长兹证实上引贵代办来照所述日本政府之了解亦为中华民国政府之了解;
贵代办来照及本复照应构成
贵我两国政府间之一项协定,此项协议并应自本复照之日起生效。
本部长顺向
贵代办重表敬意。
此致
日本驻华大使馆临时代办原荣吉先生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
沈昌焕 (签字)
中华民国五十五年三月卅日于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