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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我国驻大韩民国大使梁序昭致大韩民国外务部部长李东元照会 (中译文)
迳启者:查中华民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于一九五二年三月一日所签订之一项临时空运协定,曾于一九五四年八月三十日以另一协议修订。
兹以中华民国政府亟愿在台北与汉城之间开辟一直达航线,爰特提议将上述协定之第一段,再作如下之修订:
一大韩民国政府准许中华民国政府所指定之一航空机构,在台北与汉城间经营一直达及一经由中间站之商业航线。中华民国政府准
许大韩民国政府所指定一航空机构,在汉城与台北间经营一直达
及一经由中间站之商业航线。
上述提议,如荷
贵部长代表大韩民国政府复照证实接受,则本照会与
贵部长之复照,即构成
贵我两国政府间之另一项协议。此项协议应自
贵部长复照之日起生效。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大韩民国外务部部长李东元博士阁下
梁序昭 (签字)
中华民国五十四年十月十六日于汉城
乙大韩民国外务部部长李东元复我国驻韩国大使梁序昭昭会 (中译文) 第 BOJ-6510 号
迳复者:
接准
阁下本日照会内开:
“查中华民国政府与大韩民国政府于一九五二年三月一日所签订之一项临时空运协定,曾于一九五四年八月三十日以另一协议修订。
兹以中华民国政府亟愿在台北与汉城之间开辟一直达航线,爰特提议将上述协定之第一段,再作如下之修订:
一大韩民国政府准许中华民国政府所指定之一航空机构,在台北与汉城间经营一直达及一经由中间站之商业航线。中华民国政府准
许大韩民国政府所指定一航空机构,在汉城与台北间经营一直达
及一经由中间站之商业航线。
上述提议,如荷
贵部长代表大韩民国政府复照证实接受,则本照会与
贵部长之复照,即构成
贵我两国政府间之另一项协议。此项协议应自
贵部长复照之日起生效。”
本部长兹谨代表大韩民国政府证实接受
阁下来照内所述之提议。
本部长顺向
阁下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驻大韩民国特命全权大使梁序昭阁下
李东元 (签字)
公历一千九百六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于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