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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流氓作业改进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初审、再审) 县市级治安单位,对于交查或被检举之流氓审查,应依据确实资料。其初审结果,应检卷连同证据呈报省级审查,根据再审结果,分别处理。 第 2 条 (作业程序、注意事项) 流氓在列册前,应由当地警察分局以上人员先予告诫,使能知所悛改。如再违犯,除触犯刑法者,应移送司法机关审办外,其有依法得施以矫正或令其学习生活技能之必要者,在处理时,应予被处分人以申辩之机会,慎重裁决。并以裁决书送达被处分人。如其依违警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诉愿者,并应依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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