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美国驻华大使赖特致我国外交部长沈昌焕照会 (中译文)
迳启者:
查贵我两国政府前于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签订一项经济援助协定,嗣经修正。并于一九四八年八月五日换文,规定设立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该项换文嗣后并经修正。双方政府代表近复就美国政府提供贵国政府援助所产生新台币之运用办法有所会商。
该经济援助协定第五条于指定援款用途之外,并规定该项援款之余额应由中国政府仅依照其与美国政府随时所协议之目的予以处置。
美国政府对于此项协商事宜,向系透过其驻台华美援公署表达同意。
兹以该公署将于一九六五年六月三十日裁撤,谨建议将贵国至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所存上述款项结余,以及嗣后所收此等款项,全部转入并合并于一新设之基金,定名为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中美发展基金”) ,并依照下列办法供作贵国经济及社会发展之用。由于此安排,自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有关此等款项之使用,无须再经美国政府同意。
款项状况
相对基金特别帐户及其他有关帐户于一九六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存款状况另行列表附于本照会之后。所有帐户应继续保留,一切款项之存入及支出,仍照现行有关办法办理,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三十日为止,届时各帐户之结存款,应由两国政府代表会同查核确定。
中美发展基金帐户
甲自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起,凡属于中国政府所有及本照会附表所列各帐户之结存未经支用之款项,均应予以提出并存入另在中央银行及 (或) 台湾银行设立之统一帐户,定名为中美发展基金帐户。嗣后收入之款项,如在本办法成立以前,原属于应存入本照会附表所列任何帐户者,以及中美发展基金所拨赠款项下收回之款项暨贷款项下收回之本息,均应存入中美发展基金帐户。
乙自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起,所有双方政府依据业经修正之一九五四年美国农产贸易推进协助法案第一章项下农产品销售协定而获致之贷款协议提供中国政府之贷款,应由美国政府拨交中国政府。嗣后如有依照此类贷款协议续行供给之款项,亦应照拨中国政府。所有此类款项均应存入中美发展基金帐户附设之专户,专供依照有关贷款协议 (惟此类贷款之计划或其他经济发展目的,无须经协议者除外) 之规定及有关中美发展基金用途之程序及处理准则拨放贷款之用。依照任何此类贷款协议提供之款项,在有关农产品销售协定或其修正协定签订后三年内尚未经中国政府以订立贷款合约而成为债务者,应缴还美国政府。
丙相对基金特别帐户应予保留,以便收存经济援助协定项下所规定之中国贷币存款。任何此项存款,一经存入,应即自该帐户提出转存中美发展基金帐户。本照会附表所列中国政府名下之其他各帐户,将于未经支用之款项转存中美发展基金帐户后予以结束。
中美发展基金之用途
甲凡美国政府贷与中国政府之贷款,其业有新台币存入本照会附表所列各帐户或若非因本办法应已有新台币存入此类帐户者,其本金之偿还及利息之支付,均得以中美发展基金拨充,但上节乙项所述中美发展基金附设之专户存款除外。
乙中美发展基金帐户中之款项,于拨供须偿付以上甲项规定之贷款本息之需要后,其结余得为促进经济援助协定及一九四八年八月五日换文之宗旨,限用于下列各项目的:
(1) 对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以前核准由本照会附表所列各帐户拨付之各项方案及计划所需之款项,照核准之条件拨付。
(2) 拨作贷款及赠款,供中华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之用。每一会计年度所拨供此项贷款及赠款之款项中,至少应以百分之十五充作农业部门之用。
(3) 拨供与开发中友好国家技术合作之用。
(4) 拨作捐助教育交换活动之用,以补充美国为一九六四年四月廿三日在台北所签有关教育文化活动协定规定之目的所拨付之款项。
(5) 拨作支付美国非牟利性志愿救济机构为经核准在中国举办之救济计划所进口或运交之各项物资之港口仓储费,内陆运输费及手续费之用。
(6) 拨充由中美发展基金资力资助之从事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方案之设计,执行及管理机构之人员薪金及行政费用,即国际经济合作发展委员会 (以下简称经合会) 及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 (以下简称农复会) ,及以下所提及之中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之人员薪金及行政费用。
(7) 拨充经济援助协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之费用。
双方了解:中美发展基金款项将不敷供应今后经济及社会建设所有各项主要需求之用,故中国政府将逐渐需要另由经常预算中,供应经济及社会建设所需之财源。
丙关于以上乙项 (2)至 (5)款所述之基金用途,其方案及计划拟订及核准之程序及准则,应在中美发展基金设置之前由经合会、农复会与美国驻台华美援公署会同决定之。
丁本照会内所称之经合会一称,应了解为包括中国政府今后拟设立办理经合会原有工业发展业务之机构在内。双方了解,此一机构之年度方案将由经合会予以协调。
中美发展基金之管理
甲设置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中国政府中适当之财政及金融官员组成,并由一秘书处佐理其事。
乙中美发展基金中无须供作业经核定之任一会计年度内用途之余款,应由管理委员会管理,在符合维持国内财政及金融之稳定,推进社会及经济发展及保存中美发展基金资产等目的之原则下,以投资、存入银行、或其他方式加以运用。
丙管理委员会应运用中美发展基金中之此项余款,期能:
第一、保证基金中须有足够款额,以资应付上述“中美发展基金之用途”一节中甲项所提及之定期偿付贷款之用。
第二、在中美发展基金款项许可情况下,于每一会计年度 (除须受上述“中美发展基金之用途”一节中丙项规定之限制外) 提供与往年为此项目的所拨款项之年度平均额相埒不少于新台币廿亿元之款项,充作经济及社会建设之用。
一般规定
为使美国政府可以履行援外法案下之责任并实施上述之各项安排,美国政府兹请中国政府对下列仍将如过去继续适于此类款项用途之条件惠予注意:
甲除依照上述“中美发展基金之用途”一节中甲项之规定,充作偿付贷款用途外,中国政府将信守修正之一九五四年共同安全法案
第五一六节规定不得充作偿付债款用途之限制。中国政府并将信守一九六五年度援外及有关机关拨款法案第一○四节及业经修正之一九六一年援外法案第三○一节乙项及六○九节甲项 (3)款规定各项目的用途之限制。
乙中美发展基金得用于上述“中美发展基金之用途”一节中乙项 (4)款规定之目的,惟应限于若非因本办法,业有款项足敷此类目的之用而无须动用相对基金特别帐户款项之情况下为之。
丙中国政府将依照美国政府合理请求之时间及方式,编送本办法项下有关中美发展基金款项状况及运用情形之报告。
丁中国政府对中美发展基金之管理,将依照往例作适当之最终用途审计,并实施管制,藉以保证经核准之运用计划之实施与目的之达成与本办法相符合。美国政府对于中美发展基金之运用,应有权作最终用途调查及单独审计。
戊关于美国所提供之经济援助,其要求偿还美金之可能性不大,但双方了解,美国政府不能保证将来不致提出此项要求,如提出此项要求时,该项美金必须照现行办法予以偿付。
己兹了解:如对供给中国政府之物资已提相对基金,存入相对基金之特别帐户,美国政府之受领该项物资之美金偿还并不使其对业已为该项美金缴存之相对基金负有责任。
美国政府于接准
贵部长复照证实上述各节并表示中国政府对本照会所列办法可予接受时,即认为本照会及
贵部长复照构成
贵我两国政府间关于处置根据经济援助协定第五条第五项所提供援助产生之新台币之协定,自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至一九七○六月三十日为止。此项办法将于一九七○年七月一日左右或任一方政府于三十天前通知之任何较早时间,由双方政府重加检讨。相应照请查照为荷。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沈昌焕阁下
赖特 (签字)
公历一千九百六十五年四月九日于台北
附表 (第一部份)
截至五十三年十月卅一止美援相对基金特别帐状况
一款项来源及缴存状况
(甲) 应按等值基础缴存相对基金之援款 (一九五四年八月廿六日以前)美金元
1 美金援款
A 采购授权书项下五二八、七二一、一七六.九二
B 技术援助授权书项下三、七○七、二二三.七六
2 减除技术援助授权书项
下免缴相对基金数三、二四三、三三一.一七
3 应缴相对基金数额五二九、一八五、○六九.五一
4 已缴存相对基金数额
A 在相对基金特别帐户
设立以前存入数 (一九五一年六月廿六日) 六二、七二一、七○七.四一
B 在相对基金特别帐户设立以后存入数 (一九五一年六月廿五日) 二八六、八二二、○三一.四七
5 欠缴相对基金数额
A 供应合约项下应缴存数二四、六五四、五三八.六八
B 无法收取之项目 (A)
(1) 一九四八年授权法案下之赠款 (大陆部分) 七九、九七○、七八二.三三
(2) 军协项目七五、○一六、○○九.六二
(乙) 应按收入基础缴存相对基金部份之援款 (B)
1 截至一九六四年十月卅一日止已编送中国政府综合帐表所列美金援款数额
A 非计划型援助-采购授权书一五三、八五八、九九八.七九
B 非计划型援助-外币授权书二、三三七、五七六.一○
C 计划型援助一八七、一八九、六六三.七五
D 现金兑换计划四、○六○、○○○.○○
2 预计将供给之美金援款数 (按照已签订文件金额列数俟将来实际支付后再予调整)
A 非计划型援助-采购授权书一一、四九九.九一
B 计划型援助二、○一一、四四八.五九
3 减除已供给美金援款项下应免缴相对基金数 (应收益之计划)
非计划型援助-采购授权书二三、四四八、三七九.一三计划型援助四九、○三六、二二三.○二
4 减除将供给美金援项下应免缴相对基金数 (无收益之计划) 一、九五五、三一二.五一计划型援助
5 应缴存相对基金净额
A 已编帐表通知中国政府者
(乙1 减乙 3) 二七四、九六一、六三六.四九
B 即将编制帐表通知中国政府者
(乙 2减乙 4) 六七、六三五.九九
6 按净值已缴存相对基金之数额一七六、五九一、六○八.六五
7 按净值尚应缴存相对基金之数额
(预计供应合约项下应收款数) 九八、四三七、六六三.八三
8 其他收入
A 物资及劳务项下分期存款之利息
(1) 已缴存款二七、四三七、四八二.○三
(2) 预计尚应缴存款七七、九四三、二八六.○七
B 盈余及其他收入一、九○八、七八二.七○
C 关税,港工捐,防卫捐等
(1) 已缴存数
(2) 预计尚应缴存数
(丙) 其他存入数
1 相对基金贷款到期收回之本息
2 其他应缴存款
(丁) 缴存相对基金总额
1 在相对基金特别帐户设立以前
(甲 4A)
2 在相对基金特别帐设立以后
(甲 4B 加乙 6加乙 8A (1) 加乙 8B加乙 8C (1) 加丙 1丙 2)
(戊) 预计当应缴存数额 (甲5A 加乙 7加乙 8A(2) 加乙 8C (2) )
二拨付及移转之核准数额
(甲) 在相对基金特别帐户设立前 (一九五一年六月廿六日)
(乙) 在相对基金特别帐户设立后 (一九五一年六月廿五日)
(1) 为本国用途
(2) 美国信讬帐户
(3) 美国信讬帐户
核准拨付及移转总数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一九六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三拨付及移转数额
(甲) 在相对基金特别帐户设立以前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乙) 在相对基金特别帐户设立以后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1) 为本国用途
(2) 美国信讬帐户
(3) 美国信讬帐户
拨付及移转总数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一九六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四扼要说明:
(甲) 已缴存相对基金数额
(1) 相对基金特别别帐户设立以前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2) 在相对基金特别帐户设立以后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乙) 拨付及移转数
(1) 相对基金特别别帐户设立以前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2) 在相对基金特别帐户设立以后 (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丙) 现金结存数
(1) 冻结帐户
(2) 第一号特别帐户
(丁) 减除已核准而尚未拨付之余额
(第一号特别帐户)
(戊) 可用余额:
(1) 冻结帐户
(2) 第一号特别帐户
(己) 预计尚应缴存相对基金数额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三十日)
(庚) 预计核准拨付数 (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六月卅日)
(辛) 预计可用余额 (一九六五年六月卅日)
(壬) 预计在一九六五年六月卅日以后之缴存数
(癸) 可供以后年度计划用途之总数
附注:
A 中国政府未能提存相对基金之援款,系因 (A) 由大陆撤退来台所物资未产生收入,此项应提存之相对基金问题,可望于中美双方修条 (壬)(癸) 两项下所列预计尚应缴存相对基金款额及可供以后B 本附表之编制系假定中美双方将修订经济援助协定规定按售价收入新台币元
一二、五三四、四二三、九七三.四三
六四六、○三三、五八六.三一
四、七○○、○五四、二四○.六○
九八八、八六四、四六八.五二
三、一九八、八三一、二九三.二○
三、○○○、六四○、三八四.八○
九、五○七、七九一、○九二.一○
二、七○五、四三九.六○
五、五六三、一五九、四七○.一一
三、九四七、三三七、○六一.五九
一、○四二、四九二、二九三.一二
三、一二五、五二五、八三一.五九
五○、○一四、○八四.九八
一、七五六、五五六、二六○.三三
一三三、五○五、○一六.五三
一、二一一、三二六、七七二.一○
六、七九九、五○二.○二
六四六、○三三、五八六.三一
一四、三三○、四○二、六二三.二六
八、一九五、二三二、三七八.二三
新台币元
三四一、四二三、六六○.○五元
一二、二三四、六八一、五六四.一六元
九八、○六六、一七五.○○元
二六二、八三二、六二四.六八元
一二、五九五、五八○、三六三.八四元
三四一、四二三、六六○.○五元
一二、二二○、五八九、四一四.五二元
九八、○六六、一七五.○○元
二六二、八三二、六二四.六八元
一二、五八一、四八八、二一四.二○元
六四六、○三三、五八六.三一元
一四、三三○、四○二、六二三.二六元
三四一、四二三、六六○.○五元
一二、五八一、四八八、二一四.二○元
三○四、六○九、九二六.二六元
一、七四八、九一四、四○九.○六元
一四、○九二、一四九.六二元
三○四、六○九、九二六.二六元
一、七三四、八二二、二五九.四二元
四七五、七○九、八○九.四三元
一、六三七、一一八、八七九.四八元
八七八、○二三、一一五.六三元
七、七一九、五二二、五六八.八○元
八、五九七、五四五、六八四.四三元
发生之损失。 (B) 军协计划项下进口之订经济援助协定时获得解决,否则在第四年度计划用途数额须同额修改。
基础而非等值基础缴存相对基金。
附表 (第二部份)
截至一九六四年十月卅一日止相对基金特别帐户及其他有关帐户给合状况表
单位:新台币百万元
基金现金结存数可用余额属于中国政府款项
1 相对基金特别帐户一、七四八.九一一、七三四.八二(第一帐户)
2 相对基金贷款收回六七二.九六四一五.七五本息 (第二及第十帐户)
3 物资贷款售价收入五六四.五八五○一.五六(第十二帐户)
4 四八○公法第四章三七六.六一二七六.六一物资贷款售价收入(第十三帐户)
5 四八○公法第二章四.七九四.七九物资售价收入 (第十一帐户)
6 四八○公法第一章三一.六六三一.六六104G贷款收回本息 (第八帐户)
7 其他各项台币贷款一六六.六三一一四.七三收回本息 (第四帐户)
8 冻结帐户三○四.六一三○四.六一小计三、八七○.七五三、三八四.五三属于美国政府款项
1 四○二节专户款项一一.八二一一.七八2 四八○公法第一章三八九.○○三一六.二二一○四 (G) 款项
小计四○○.八二三二八.○○合计四、二七一.五七三、七一二.五三中美发展基金帐户
基金款项来源及偿付美国政府贷款本息估计表
─────────────────────────────
截至 11/1/64-6/30/6 1965年
款项来源1964年十────────6 月30
月31日止估存计划运日止可
可用余额数计用预算用余额
─────────────────────────────
(一) 收入
(1) 属于中国政府
款项
1 相对基金 (第一帐户) 1,734.82 780.32 1,637.12 878.02
2 对基金贷款收回本息 (第二及第十帐户) 417.75 245.58 339.00 322.33
3 物资贷款售价收入 (第十二帐户) 501.56 126.82 286.80 341.58
4 四八○公法第四章物资贷款售价收入 (第十三帐户) 276.61 385.29 - 661.90
5 四八○公法第二章物资售价收入 (第十一帐户) 4.79 - 4.79 -
6 四八○公法第一章 104(g) 贷款收回本息 (第八帐户)31.6621.25 -52.91
7 其他各台币贷款收回本息 (第四帐户) 114.73 302.68 415.90 1.51
8 台湾电信管理局计划第十二号开发贷款收回本息-13.38 -18.38
9 冻结帐户304.61(304.61)
──────────────────
小计3,384.53 1,575.71 2,683.61 2,276.63
──────────────────
(2) 属于美国政府
1 四○节专户款项 11.78 -11.78 -
2 四八○号公法第一章
104 (g) 款
项316.22 238.91 428.22 126.91
──────────────────
小计328.00 238.91 440.00 126.91
──────────────────
合计3,712.53 1,814.62 3,123.61 2,403.54
──────────────────
(二) 偿还美国政府贷款本息
(1) 共同安全法案75.98 75.98
贷款
(2) 四八○号公法12.08 12.08
第一章经济开
发贷款
(3) 物资贷款 9.269.26
(4) 四八○号公法27.51 27.51
第四章物资贷
款
(5) 开发贷款第十 0.550.55
二号──────────────────
合计 126.10126.10
──────────────────
(三) 可供政府运用之3,712.53 1,688.52 3,123.61 2,277.44
净额──────────────────
附注:
(1)上表 (一) (1)9. 项下之估计存款系一负数,已为 (一) (1金第一帐户以清结该一冻结帐户。
(2)四八○号公法第一章及第四章项下所衍生之台币数额系按已之短少等因素包括在内。
────────────────────────────────
收入及偿付贷款本息之估计1965年 6──────────────────────────月 30 日
FY66 FY67 FY68 FY69 FY701970会计起估可用年度以后基金总额
应收款项
────────────────────────────────
592.67 585.50 552.56 493.48 483.605,011.728,597.55361.64 370.10 357.36 339.49 384.354,138.056,273.3280.00 23.88 23.8823.8823.88143.26660.36844.04 861.96 2,367.90103.03 132.34 170.75 192.66 190.631,374.792,217.11457.53 497.59 498.26 548.40 590.194,865.687,459.1620.3320.5019.9919.4318.88 78.03195.54────────────────────────────────
2,459.24 2,491.87 1,622.80 1,617.34 1,691.53 15,611.53 27,770.94────────────────────────────────
56.0933.33 8.63224.96────────────────────────────────
56.0933.33 8.63224.96────────────────────────────────
2,515.33 2,525.20 1,631.43 1,617.34 1,691.53 15,611.53 27,995.90────────────────────────────────
117.36 118.71 120.04 121.33 122.613,585.704,261.7320.0628.5753.5856.5860.571,862.782,094.9425.0526.9726.9741.7156.451,693.811,880.22198.78 416.59 168.36 165.01 161.671,949.493,087.381.09 1.25 1.25 1.25 1.26190.96197.61────────────────────────────────
362.34 592.06 370.20 385.88 402.569,282.74 11,521.88────────────────────────────────
2,152.99 1,933.14 1,261.23 1,231.46 1,288.976,328.79 16,474.02────────────────────────────────
)1. 项下增列同一数额所抵销,盖因冻结帐户项下之余数将予存入相对基签合约金额予以估计,此项估计未将海运差额赔补及采购剩余农产品数量
乙我国外交部长沈昌焕覆美国驻华大使赖特照会
迳覆者:
接准
贵大使照会内开:
“迳启者:查贵我两国政府于一九四八年七月三日签订一项经济援助协定,嗣经修正。并于一九四八年八月五日换文,规定设立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该项换文嗣后并经修正。双方政府代表近复就美国政府提供贵国政府援助所产生新台币之运用办法有所会商。
该经济援助协定第五条于指定援款用途之外,并规定该项援款之余额将由中国政府仅依照其与美国政府随时所协商之目的予以处置。
美国政府对于此项协商事宜,向系透过其驻台华美援公署表达同意。
兹以该公署将于一九六五年六月三十日裁撤,谨建议将
贵国截至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所存上述款项结余,以及嗣后所收此等款项,全部转入并合并于一新设之基金,定名为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中美发展基金”) ,并依照下列办法供作
贵国经济及社会发展之用。由于此安排,自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有关此等款项之使用,无须再经美国政府同意。
款项状况
相对基金特别帐户及其他有关帐户于一九六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之存款状况另行列表附于本照会之后。所有帐户应继续保留,一切款项之存入及支出,仍照现行有关办法办理,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三十日为止,届时各帐户之结存数,应由两国政府代表会同查核确定。
中美发展基金帐户
甲自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起,凡属于中国政府所有及本照会附表所列各帐户之结存未经支用之款项,均应予以提出并存入另在中央银行及 (或) 台湾银行设立之统一帐户,定名为中美发展基金帐户。嗣后收入之款项,如在本办法成立以前,原属于应存入本照会附表所列任何帐户者,以及中美发展基金所拨赠款项下收回之款项暨贷款项下收回之本息,均应存入中美发展基金帐户。
乙自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起,所有双方政府依据业经修正之一九五四年美国农产贸易推进协助法案第一章项下农产品销售协定而获致之贷款协议提供中国政府之贷款,应由美国政府拨交中国政府。嗣后如有依照此类贷款协议续行供给之款项,亦应照拨中国政府。所有此类款项均应存入中美发展基金帐户附设之专户,专供依照有关贷款协议 (惟此类贷款之计划或其他经济发展目的,无须经协议者除外) 之规定及有关中美发展基金用途之程序及处理则拨放贷款之用。依照任何此类贷款协议提供之款项,在有关农产品销售协定或其修正协定签订后三年内尚未经中国政府以订立贷款合约而成为偿债者,应缴还美国政府。
丙相对基金特别帐户应予保留,以便收存经济援助协定项下所规定之中国贷币存款。任何此项存款,一经存入,应即自该帐户提出转存中美发展基金帐户。本照会附表所列中国政府名下之其他各帐户,将于未经支用之款项转存中美发展基金帐户后予以结束。中美发展基金之用途甲凡美国政府贷与中国政府之贷款,其业有新台币存入本照会附表所列各帐户或若非因本办法应已有新台币存入此类帐户者,其本金之偿还及利息之支付,均得以中美发展基金拨充,但上节乙项所述中美发展基金附设之专户存款除外。
乙中美发展基金帐户中之款项,于拨供须偿付以上甲项规定之贷款本息之需要后,其结余得为促进经济援助协定及一九四八年八月五日换文之宗旨,限用于下列各项目的:
(1) 对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以前核准由本照会附表所列各帐户拨付之各项方案及计划所需之款项,照核准之条件拨付。
(2) 拨作贷款及赠款,供中华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之用。每一会计年度所拨供此项贷款及赠款之款项中,至少应以百分之十五充作农业部门之用。
(3) 拨供与开发中友好国家技术合作之用。
(4) 拨作捐助教育交换活动之用,以补充美国为一九六四年四月廿三日在台北所签有关教育文化活动协定规定之目的所拨付之款项。
(5) 拨作支付美国非牟利性志愿救济机构为经核准在中国举办之救济计划所进口或运交之各项物资之港口仓储费,内陆运输费及手续费之用。
(6) 拨充由中美发展基金资力资助之从事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方案之设计,执行及管理机构之人员薪金及行政费用,即国际经济合作发展委员会 (以下简称经合会) 及中国农村复兴联合委员会 (以下简称农复会) ,及以下所提及之中美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之人员薪金及行政费用。
(7) 拨充经济援助协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之费用。双方了解:中美发展基金款项将不敷供应今后经济及社会建设所有各项主要需求之用,故中国政府将逐渐需要另由经常预算中,供应经济及社会建设所需之财源。
丙关于以上乙项 (2)至 (5)款所述之基金用途,其方案及计划拟订及核准之程序及准则,应在中美发展基金设置之前由经合会、农复会与美国驻台华美援公署会同决定之。
丁本照会内所称之经合会一称,应了解为包括中国政府今后拟设立办理经合会原有工业发展业务之机构在内。双方了解,此一机构之年度方案将由经合会予以协调。
中美发展基金之管理甲设置中美经济社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中国政府中适当之财政及金融官员组成,并由一秘书处佐理其事。
乙中美发展基金中无须供作业经核定之任一会计年度内用途之余款,应由管理委员会管理,在符合维持国内财政及金融之稳定,推进社会及经济发展及保存中美发展基金资产等目的之原则下,以投资、存入银行、或其他方式加以运用。
丙管理委员会应运用中美发展基金中之此项余款,期能:
第一、保证基金中须有足够款额,以资应付上述“中美发展基金之用途”一节中甲项所提及之定期偿付贷款之用。
第二、在中美发展基金款项许可情况下,于每一会计年度 (除须受上述“中美发展基金之用途”一节中丙项规定之限制外) 提供与往年为此项目的所拨款项之年度平均额相埒不少于新台币廿亿元之款项,充作经济及社会建设之用。
一般规定
为使美国政府可以履行援外法案下之责任并实施上述之各项安排,美国政府兹请中国政府对下列仍将如过去继续适于此类款项用途之条件惠予注意:
甲除依照上述“中美发展基金之用途”一节中甲项之规定,充作偿付贷款用途外,中国政府将信守修正之一九五四年共同安全法案
第五一六节规定不得充作偿付债款用途之限制。中国政府并将信守一九六五年度援外及有关机关拨款法案第一○四节及业经修正之一九六一年援外法案第三○一节乙项及六○九节甲项 (3)款规定各项目的用途之限制。
乙中美发展基金得用于上述“中美发展基金之用途”一节中乙项 (4)款规定之目的,惟应限于若非因本办法,业有款项足敷此类目的之用而无须动用相对基金特别帐户款项之情况下为之。
丙中国政府将依照美国政府合理请求之时间及方式,编送本办法项下有关中美发展基金款项状况及运用情形之报告。
丁中国政府对中美发展基金之管理,将依照往例作适当之最终用途审计,并实施管制,藉以保证经核准之运用计划之实施与目的之达成与本办法相符合。美国政府对于中美发展基金之运用,应有权作最终用途调查及单独审计。
戊关于美国所提供之经济援助,其要求偿还美金之可能性不大,但双方了解,美国政府不能保证将来不致提出此项要求,如提出此项要求时,该项美金必须照现行办法予以偿付。
己兹了解:如对供给中国政府之物资已提相对基金,存入相对基金之特别帐户,美国政府之受领该项物资之美金偿还并不使其对业已为该项美金缴存之相对基金负有责任。
美国政府于接准
贵部长复照证实上述各节并表示中国政府对本照会所列办法可予接受时,即认为本照会及贵部长复照构成
贵我两国政府间关于处置根据经济援助协定第五条第五项所提供援助产生之新台币之协定,自一九六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至一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为止。此项办法将于一九七○年七月一日左右或任一方政府于三十天前通知之任何较早时间,由双方政府重加检讨。相应照请查照为荷。”。
等由。本部长兹证实上述了解并奉告,中华民国政府对于前项办予以接受。相应照复,即请查照为荷。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申崇高之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民国大使赖特阁下
沈昌焕 (签字)
中华民国五十四年四月九日于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