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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泰国王国政府修订空运临时协定换文(西元 1965 年 03 月 31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迳启者:
查本部近曾与贵大使馆就所请准许泰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其经营之曼谷-香港-台北-东京航线上增加大阪站并在台北享有装卸客货往返大阪之权利-事,举行商谈。在商谈过程中,已获致下列谅解: (一) 中华民国政府同意特准泰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其曼谷-香港-台北-东京航线上增加大阪站并在台北享有装载客货至大阪及卸除来自大阪之客货之权利。 (二) 一九六○年三月九日换文修改之中泰临时空运协定第二段首句所述之航线,就台北东京间一段而言,应视为已依本照会第一段修改。 本部长拟请 贵大使惠予证实上述谅解。此项谅解如荷来照证实,本照会与贵大使之复照即构成中华民国政府与泰国政府间之另一协议。此项协议应自贵大使复照之日起生效。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泰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萨怀 将军阁下 沈昌焕 (签字) 中华民国五十四年三月卅一日于台北
(乙) 泰国驻华大使萨怀我国外交部部长沈昌焕照会 (中译文)
迳复者:
接准 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迳启者:查本部近曾与 贵大使馆就所请准许泰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其经营之-曼谷-香港-台北-东京航线上增加大阪站并在台北享有装卸客货往返大阪之权利一事,举行商谈。在商谈过程中,已获致下列谅解: (一) 中华民国政府同意特准泰国国际航空公司在其曼谷-香港-台北-东京航线上增加大阪站并在台北享有装载客货至大阪及卸除来自大阪之客货权利。 (二) 一九六○年三月九日换文修改之中泰临时空运协定第二段首句所述之航线,就台北东京间一段而言,应视为已依本照会第一段修改。 本部长拟请 贵大使惠予证实上述谅解。此项谅解如荷来照证实,本照会与贵大使之复照即构成中华民国政府与泰国政府间之另一协议。此项协议应自贵大使复照之日起生效。”等由。 本大使兹代表泰国政府证实: 贵部长来照内所纪录之中华民国政府之谅解,亦即泰国政府之谅解。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沈昌焕阁下 萨怀 (签字) 公历一千九百六十五年三月卅一日于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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