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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暨所属机关职员奖惩办法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务人员考绩法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暨所属机关职员之奖惩,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行之。 第 3 条 职员平时工作,应根据确实事迹,按月详加记录,迳呈所属主管核阅,以为年终考绩依据。 第 4 条 职员奖励规定如左: 一嘉奖。 二记功。 三记大功。 四调升较高职务。 前项第三款奖励应由本局局长核定后详叙事迹呈报交通部核转铨叙部备案第四款奖励依照有关任用法规及考绩法办理。 第 5 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一年内按时上下班从未请事假病假,工作勤奋有具体表现者 (依照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属交通事业人员请假实施细则第十条核给奖金者不再嘉奖) 。 二一年内对主管业务力求改进,工作迅速允当,从无积压错误,成绩优良,或对工作计划进度提前完成,裨益工作者。 三遇有紧急事故处理允当,维持工作减少损害者。 四机件运用维护精细,一年内从未发生故障者。 五爱惜公物、节省公帑,有具体成效表现者。 六机件修理,超过平时工作量者。 七经常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对公有房屋场地维护妥善,有显著成绩表现者。 八派驻外站台工作人员协调合作,并能与当地军政机关及驻地居民维持良好公共关系,建立良好信誉者。 九协调合作、处事和蔼,并能奉公守法、严守纪律,在机关中有极良好表现者。 一○对安全防护布置周密,有显著成绩表现者。 一一努力业余进修,对本职有关学术之研究,有具体成绩表现,裨益工作者。 第 6 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主管业务有重大推进或改革,具有成效者。 二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三临财不茍,足为一般表率者。 四协助第七条一至三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五办理繁难或重要事件,能迅速完成,卓著成绩者。 六有创造发明,经采用后裨益民航事业,或对主管业务研究发展有贡献,功绩卓著者。 七对飞航安全措施,迅速允当有功绩者。 八对协助搜寻救护,处理得宜减少损害者。 九对安全防护工作,有重大贡献者。 第 7 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记大功或调升较高职务: 一办理临时重大业务,成绩特优者。 二适时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之发生者。 三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务者。 四扩展业务,国家蒙受重大权益者。 五对技术改进发明经采用后,获重大利益者。 六对飞航安全措施,转危为安有功绩者。 七办理民用航空重要建设,工作特着成绩者。 第 8 条 具有特殊功绩者,得视所具事迹专案呈请交通部酌情核发奖章奖状或奖金。 第 9 条 职员惩处,规定如左: 一警告。 二申诫。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级或免职。 前项第四款惩处,应由本局局长核定详叙事实呈报交通部核转铨叙部备案,第五款惩处,平时应依公务员惩戒法办理,年终应依考绩法办理。 第 10 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二次者。 二处理公务公文欠当者。 三未按规定交接轮值勤务者。 四延迟错误或漏发公文、飞航资料、电讯或公告者。 五在工作场所喧哗,妨碍办公秩序或言论不当者。 六经常与外界有关机关发生争论,影响机关信誉者。 七工作敷衍未尽职责,或超越权责处事不当,或未按程序越级报告者。 八机件按装或修护草率者。 九不能保持工作环境整洁者。 一○在办公时间内于工作场所奕棋者。 第 11 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申诫: 一处理公务失当,或呈报失实,影响本局业务或信誉者。 二办事疏忽时生错误,或精神松懈工作不力,遇事推诿者。 三对安全防护怠于防范,致发生事端者。 四擅离工作岗位,因而影响业务者。 五迟到早退一月内达四次以上者。 六旷职半天 (值班人员三小时) 者。 七伪填工作纪录或报表不实,希图蒙混者。 八经管财物因保管或运用不慎,致公家蒙受损失者。 九同年内积满三次警告者。 一○对所属员工管理无方,风气荡然,常生事端者。 一一在工作场所喧哗,侮辱同事或公然辱骂同事者。 第 12 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无正当理由贻误要公者。 二工作不力屡戒不悛者。 三违抗命令不听指挥者。 四行为不检,足以损害机关信誉者。 五疏于监督,致属员有贪污行为者。 六办理重要事件怠忽职守,毫无成绩或逾限搁置不办理者。 七造谣生事,对政令肆意批评或散布不实流言,挑拨离间,对机关有不良影响者。 八使用或保管公物,因过失而致损失重大者。 九奉调遣命令,无故迟延到职者。 一○在工作场所不守纪律,与人斗殴者。 一一吞没捡拾物品者。 一二滥用职权影响业务,或利用职权招摇生事者。 一三泄漏或遗失重要公务机密者。 一四故意隐匿重要事件,不向上级呈报者。 一五匿名指控不实或托词诬蔑他人者。 一六浪费公帑作不正当支应者。 一七旷职一天 (值班人员一班) 或未准假不到公或逾假不上班者。 一九在工作场所玩牌者。 二○违反其他依法禁止之事项者。 第 13 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予以记大过或降级或免职: 一怠忽职务或泄漏机密,致本机关受重大损失或酿成意外灾害者。 二无故旷职连续达十日或一年内累计达三十日者。 三遇有紧急事变逃避职责,致公家蒙受损失或擅离职守贻误事机,影响重大者。 四对紧急派遣贻误事机,致公务蒙受重大影响者。 五执行业务有重大错误,影响国际信誉者。 六拒绝调派,抗拒命令者。 七在工作场所赌博者。 八不守纪律,公然侮辱长官或在工作场所殴人致伤者。 九意图破坏设备,或造谣暴动风潮者。 一○假借职务,便利图谋本人或他人利益者。 一一侵占公有财物,或接受不正当利益事证确凿者。 一二窃取或盗卖公有财物者。 一三营私舞弊,证据确实者。 具有前项第八款至第十三款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条惩处外,其涉及刑事部分应移送法院或有关机关依法办理,情节重大时机紧迫时,除依法定程序处理外,并得呈报交通部核准后先行停职。 第 14 条 未经列举之事迹有奖惩必要者,得比照本办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办理。 第 15 条 各级主管长官对所属职员遇有应予奖惩事项应即主动办理层请核定,如所属职员有重大过失代为掩饰者。应受连带处分。 第 16 条 本局暨所属机关人事会计人员之奖惩,适用本办法函由交通部主管单位核转主管机关办理之。 第 17 条 本局暨所属机关技工、司机、工友,得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 18 条 本办法自奉准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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