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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美国驻华大使赖特致外交部部长沈昌焕照会 (译文) 第六十号
案查贵我两国政府曾于一九五六年四月三日于台北互换照会成立协定,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供应中华民国政府若干装备及物资之处置。
本大使兹建议修改,即在上述一九五六年四月三日协定之第四节中,增加以下之语句:
“任何由中华民国政府处置而产生之收入,包括因处置中华民国财产产生之部份收入而经协议认系源自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供应之装备及物资并经装置或结合于上述财产内者,应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谘商协议后,使用于中华民国政府为防卫台湾之计划或其他经协议计划。”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接获阁下复照表示中华民国政府对上列规定可予接受后,即认本照会及阁下复照构成两国政府间修正一九五六年四月三日协定之一项协议,并自贵方复照之日起生效。
本大使顺向
阁下重申最崇高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沈昌焕阁下
赖特 (签字)
公元一九六四年六月三日于台北
乙外交部沈部长致美国驻华大使赖特照会
接准
贵大使本年六月三日第六十号照会内开:
“案查贵我两国政府曾于一九五六年四月三日于台北互换照会成立协定,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供应中华民国政府若干装备及物资之处置。
“本大使兹建议修改,即在上述一九五六年四月三日协定之第四节中,增加以下之语句:
‘任何由中华民国政府处置而产生之收入,包括因处置中华民国财产产生之部份收入而经协议认系源自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所供应之装备及物资并经装置或结合于上述财产内者,应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谘商协议后,使用于中华民国政府为防卫台湾之计划或其他经协议计划。’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接获阁下复照表示中华民国政府对上列规定可予接受后,即认本照会及阁下复照构成两国政府间修正一九五六年四月三日协定之一项协议,并自贵方复照之日起生效。”
等由。本部长兹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对于贵大使上开照会所载各项规定,表示接受。相应复请查照。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申最高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特命权全大使赖特阁下
沈昌焕 (签字)
中华民国五十三年六月三日于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