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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员会会议室规则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立法院各委员会在各会议室开会时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 2 条 会议室设委员席,不编席次,由委员自由就坐,计算表决人数时,得区分出席委员与列席委员席位。 第 3 条 会议室设主席台。 主席台前设发言台。 主席台左右设职员席位。 主席台及发言台前均置扩音器。 会议室内置录音器。 第 4 条 主席台左右方设应邀列席备询之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席位。 第 5 条 委员席后设新闻记者席及请愿人席。 第 6 条 会议室各种席次应树立标志。 第 7 条 会议室门口悬示会议名称并设签到处。 委员会开会时,非有席位及会场服务人员不得进入会议室,秘密会议时,进入会议室人员依本院议事规则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办理,委员会开会时儿童不得进入会议室。 第 8 条 委员会举行座谈会时得不适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 9 条 本规则经院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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