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分类职位归级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第一章总说明 一规定之目的 本规程之订定,旨在便利部属各事业机构,将其所有分类职位之工作,即大部份为职员所担任之工作,依据科学方法,予以系统之整理,俾纲举目张,体系井然,而在管理上,得以提纲挈领,执简御繁,藉收事半功倍之实效。 二规定之原则 在重点上,采宏效先收,中效不舍之原则;在规定次序上,采先约后精,先简后详之原则;俾以较少人力,获致较大之实果。 三规程之要点 本规程以分类体系,品评标准,及归级调查三章为基干,依照归级调查各节之规定,则所有各职位工作,均有一正确完备之归级调查表,载明各项职责内容之要点,足为一切重质工作之管理分析基础。 复依职组职系定义,决定其职系,再依品评标准,评定其职等,以与薪给表发生关系,是即同工同酬。其他各章或解释名词,划清范围,或涉及程序,保持体系之适时性,皆为最简要而不可或缺之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范围,包括部属各事业机构,除明文规定暂缓归级者外之所有分类职位 (参阅本规程第二章名词释义) 。 五品评制度之选择 本规程先采计分法 (Point method) 利其易于推行,俟全部归级调查表,评定职等归入职级后,再根据归级后之完整职责事实,校正并撰写职级规范,依照程序,呈请公布,既可周密完备,符合职位分类法之规定。法令事实,两相兼顾。 六由约而精之分类体系 职组职系之设置,采由概括而精细之原则,为期推行之初,便于工作之指派,人才之能灵活运用,将来视业务发展需要,逐渐增设,以期专精,故编号体系颇富弹性,遇有增删归并需要时,对原有次序不生影响。 七品评因素之选用 本规程所采用之因素,即所有职位共同之重点,又称职责特质,系参酌各种评价制度,融会贯通,复经品评七千以上职位之证验,参以工作人员之实际经验,证实其相对价值,配称允当,任一职位之职责事实根据程度定义,予以衡量,必能获得适当之分数,归入相当等级,以呈现职位之相对价值。 八职系评量表之参用 本规程采用职位评量表,适用于所有职位之品评,将来当再发展职系评量表,俾辅助个别职系之职位品评,以期更能精确。 九职称之统一与工作内容 归级完成后,所有归入同一职级之职位,均以该职级之名称为各该职位之职称,其所担任之工作内容,复能显示其任务之难易与重要性,其于工作人员之是否乐于接收,亦同予以顾及。 一○专业辅助调查表之选印 本规程所采用职位归级调查表,将来当根据专业职责事实之要点,另行拟订专业调查表,以期各机构调查工作之进行,更能正确完备。 一一品评举例 有关品评部份,本部尚订定有代表性职位之归级调查表及品评实例多种,另行装订成册,随后印发,以便工作人员参考。 一二职位归级之授权 凡十等以下之职位,授权各机构自行归级,报部核备;十一等以上职位之归级,由各机构拟议报部核定,将来视各机构归级情形,当予宽缩授权。 2 第二章名词释义 本规程所应用之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一职位:指分派一工作人员之职务与责任。 二职组:指分类职位依业别之大致区分,包括若干工作性质相近之职系。 三职系:指职组内依业别之最后区分,包括工作性质相似而职责轻重难易不等之若干职级。 四职级:指同一职系中若干职位之组合,其职责之轻重难易及所需资格条件充分相似,而可在人事管理上用同一标准处理者。 五职等:指不同职系之若干职级,其职责之轻重难易相当,所需资格条件相等,且可适用同一薪给幅度者。 六职级规范:系一职级显著特质之书面叙述,其内容包括职级名称,工作性质,职责轻重难易及所需资格条件等。 七归级:指将一职位归入适当之职级,即依其职责内容,予以分析品评,按工作性质归入适当之职系,按职责轻重难易及所需资格条件列入适当之职等。 八品评因素:指衡量职位重要性与难度之共同工作要素,而可用以评定所有职位之高低者。 九品评:指依品评因素,评定职位重要性与难度,以决定其应列之职等。 一○职位评量表:系一品评职位之工具,列举品评因素及其程度之定义与分数,并依其评定之总分换算职位之职等。 一一职级名称:指职位归级后,赋予每一职级及其职位之名称。 一二分类职位:指专业性、科学性、研究性之管理与技术职位及其佐理职位而适于以分类职位评量表列等归级者。 一三评价职位:指技艺、半技艺与劳务性之职位,而适于以工作评价标准评价者。 3 第三章分类体系 办理职位分类之主要步骤,通常系先按所有职位之业别,作纵的区分,是为职组职系,再依各职系内职位职责之轻重难易作横的衡量,产生职级。 分类体系乃指“职组”“职系”与“职级”之结构而言。本规程所订分类体系系将所有工作,依业别区分为十二职组,凡五十二职系,并分别叙明其所包含之内容。至每一职系内所包括之职级数目及其职级名称,系按各事业机构以前送部之职位调查表,初步品评核定。本章内容计包括分类体系编号,职组职系定义,及职级名称三部份,并附分类职位体系图,以助全貌之了解。 第一节分类体系编号 分类体系编号之目的,在以号码代表职组、职系、职等及职级,以利查考。本规程所订分类体系均按下列方式予以编号。 一编号之结构:由 (一) 薪给表之代字 (二) 职组职系号码及 (三) 职等三部份组成。如CS-110-0或CS-1120-0是。 二编号结构之第一部份薪给表之代字CS,系代表分类职位薪给表。凡冠有CS代字之职位,一律按照分类职位薪给表支领薪给。 三编号结构之第二部份为职组职系编号,其编号依下列方式编订: (一) 依职组排列顺序,每一职组均配以一百个号数,如企业管理职组为000-099 号,一般管理职组为 100-199号,余类推。 (二) 每一职组之一百个号数,其 01-09号系配予配合性职系。自十号起,每一职系则配予十个号数,工程职组为 700号,工程职组之一般工程职系为701 号,土木工程职系为710号,机械工程职系为720号,余类推。 (三) 凡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关联之职系,均连续排列在十个号码以内,如矿治工程职系为 750号,石油开采工程职系为 751号,余类推。 四编号结构第三部份之“○”,则留备职位归级时,列置职等之用。例如某职位经评定为农艺职系七等,则其编号为CS-830-7,此“7”即表示其评列薪给表第七等。 附本部分类体系编号及名称对照表 第二节职组职系定义 本部所属各事业机构分类职位所担任之工作种类,经根据调查资料,在符合分工原理与管理上方便之原则下,区分为十二职组凡五十二职系。兹将职组职系之定义详列如附件一。至该项职组职系之划分与定义,得视事实之需要,由本部随时予以增减归并。 第三节职级名称 职级名称系职位归级后,赋予每一职级、职位之名称,其用意在于识别职位之工作类别与其等级之高低,并便于人事管理之统一应用。各事业机构之职位,经分析品评归入适当之职级后,应依下列方式赋予职级名称: 一职级名称之内容表示三项意义。第一表示职位所归之职等,第二表示职位工作类别,第三表示主管或非主管职位,如“九等农艺技术监”,“七等预算管理师”。 二职级名称中之职等,依职位品评后所列入之职等冠之。 三职级名称之工作类别,系按其所属之职系名称定之。 四职级名称中之“监”、“师”、“员”、“工”四种字样,分别依照下列方式定之: 1 主管职位,一律称之为“监”,如某一人课长经品评列为七等则称为“七等人事管理监”。 2 非主管职位,经品评结果列在五等以上一律称之为“师”,四等以下者称之为“员”。 3 现由工人担任之职位,经规定应用分类职位因素予以品评者,其品评结果列在三等以下者一律应称之为“工”,四等以上者改称之为“员”。 各职系统一职级名称表见附件二;如办理职位归级时本表所列职 等有不敷应用之情形,得比照表列幅度伸延增列之。 (备注:附图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 (二十三)第 14787、14789~14792 页) 4 第四章品评标准 品评标准乃职位归级列等之主要依据,本规程所订分类职位品评标准,系采用因素评分方法,其内容包括三大部份: (一) 品评因素 (二) 因素内容及各种程度定义与分数 (三) 评分方法。品评职位时应依据职位之职责内容,按照所列因素一一予以评定分数,以决定该职位之“职等”及“职级”。 第一节品评因素 各事业机构分类职位,经采用下列七个因素作为品评因素,各因素之名称及其定义分列如次: 一工作复杂性:指办理工作时所需知识、技术、能力之广度与深度。 二所受监督:指上级对于本职位工作监督之性质及程度,包括工作之指派,工作方法之指导以及工作成果之考核。 三所循例规:指处理工作与决定事项时引用法令、规章、成规、事例或其他轨例所需判断力之难度。 四言行之效力与影响:指所为建议、所作决定之效力及其性质与影响。 五所需创造力:指达成工作目标或解决工作问题,所需创始、思考与革新能力之程度。 六与人接触:指为促进工作与人接触之性质、目的、方法及对象。 七所予监督:指对属员工作监督之性质及程度,包括指派工作,指示工作方法,考核工作成果,暨所辖属员多少。 第二节因素内容及各程度定义与分数 分类职位所采用之七个因素,最高分数均为一○○分,每一因素分为四个或五个程度,每一程度均有其中点分数。除其评分方法于下节说明外,兹将各因素及其各程度定义、分数及说明,分别制定“职位评量表”如后: (备注:附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八十三年五月版)(二十三) 14797-14811 页) 第三节品评方法 品评职位时,应使用本部所制订之“职位评量表”作为品评工具,并一一按“职位评量表”内各因素及其程度之定义,予以评定分数。评分之原则有下列数点: 一职位之评分,可视该职位“重要”及“难度”之高低,在各程度中任何一点,或程度与程度之间隔中任何一点,予以衡量品评。 二如职位之情形完全符合某一程度,即以该程度之中点分数评分,情形偏高时,可趋向高分数方面评分,反之,则趋向低分数方面评之。 三如职位之情形界于两程度之间,则其评分分应应落在两程度之间隔中任何一点,其评分方式亦如上项所述,以间隔之中心为准,偏高时趋上一程度,反之,趋下一程度。 四评分时应将所评职位与已评职位和代表性职位,予以详加分析比较,以为评分之依据。 5 第五章归级调查 职位调查乃在获得各职位职务与责任之有关详细“事实资料”,据以作为确定职位之所属“职组”与“职系”,并评定其应行归入之“职级”与“职等”。 本部于三年以前,曾举办职位调查,因历时已久,职责多有变更,为求切实详尽起见,特再办理归级调查。 第一节职位归级调查表 一职位归级调查表之内容与填写 职位归级调查表,经重新设计, (见本章附表) 填写时应参照职位归级调查表所附之“填写说明”与“职责内容填写说明”以及“职责内容填写实例”,分别填述。职责之内容计分九项: (一) 工作性质与目的 (即工作之复杂性) 。 (二) 所予监督。 (三) 所受监督。 (四) 所循例规。 (五) 工作效果及范围 (即言行之效力与影响) 。 (六) 所需创造力。 (七) 与人接触。 (八) 所需资格。 (九) 其他。 第一项应叙明所任职位办理之各项工作。第二项至第七项,应叙明各项工作之难度、重要性、以及其责任之大小。第八项应叙明担任本职位所需具备之知识、技术、能力、学经历等。其中第二项至第七项与第一项中各项工作之关系以及第一项至第七项对第八项之关系,均系相互关联,前后呼应。 二职位归级调查表填写之辅导: 为配合职位分类工作之推行,各事业机构均设有职位归级委员会及归级委员会分会,各负责办理职位分类之工作人员,对各该机构职位现任人员之填表,应就地予以直接之辅导。此外,尚有“填表注意要点”(见附件三-乙、丙、丁) 数种书面辅导资料,佐供参阅。 三职位归级调查表填写之份数: 职位归级调查表,各填写人员,应填一式四份,一份由填表人留存,一份由填表人之工作单位存用,其余一份,送职位归级分会初评后转送归级委员会,经其复评后,以一份留存,一份依规定程序呈送本部。 四职位归级调查表之编号: 职位归级调查表上端之“组织及职位编号”,应依照“经济部各事业机构组织及职位编号体系” (见附件四) 之规定,由各单位归级分会编列之。至职位归级调查表中丙栏之‘分类体系编号’,应由各级办理职位分类工作人员,依照本规程第三章第一节之规定填写。 第二节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即由办理职位分类工作人员,直接与职位现任人员或其主管个别面谈或实地观察其工作情形。此项调查,乃用以辅助职位归级调查表内容之不足。 一实地调查之进行: 1 各机构职位归级委员会或分会于办理职位归级列等时,发现所调查之资料欠缺不全或有所疑问,必需进行实地调查者。 2 本部于核定职位归级时,必需进行实地调查以获得更确实之职位事实者。 二办理实地调查应行准备事项: 1 对职位所属机构之组织、职掌,事先须加了解。 2 对职位职责有疑问之资料,予以事先详细研究。 3 对职位工作内容之有关资料,事先须加研究。 4 进行实地调查之前,应将所欲获得之资料,加以摘记,以利进行。 第三节其他辅助资料 各事业机构之组织规章,办事细则、授权办法、组织系统图、工作流程图、工作程序图、职责分配表、职员名册、薪饷表、以及其他职位与职责事实之有关资料。均可协助明了各职位之职责事实,以及在机构组织体系中所占之地位。上列各项辅助资料,应于呈送职位归级调查表时,尽量同时检送。 (备注:附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 (二十三)第 14817~14823 页) 6 第六章归级列等 分类体系、品评标准及归级调查,已分别于上列各章述及,以上三项均属职位分类之工具,至如何利用各该项工具,将每一职位归入适当职系,核列适当职等,乃为本章之要旨。兹将职位归级等之各项程序、方法及权责分述如次: 第一节归级列等之程序 一各事业机构附属单位或内部单位办理归级程序: 1 检查归级调查表:职位归级调查表由各职位现任人员填妥,送经各级主管覆核后,汇送各单位职位归级委员会分会 (以下简称归级分会) ,由归级分会予以检查。其检查要点: (1) 全体人员是否均已填送归级调查表。 (2) 归级调查表内容是否正确完备。 (3) 各级主管人员已否覆核盖章。 检查结果如有不合,应即送请主管部份补填、补充或补办,必要时归级分会可实地调查。 2 归级调查表整理及编号:按经济部各事业机构组织及职位编号体系(详附件四) 将归级调查表予以编号。 3 确定职系:依照职组职系定义,由归级分会将各归级调查表归入适当职系。确定职系之原则如下: (1) 凡一职位所担任之工作内容,俱属同一职系者,则迳行归入该职系。 (2) 凡一职位之工作内容,分属同一职组内两个以上之职系者,则以其工作时间超过百分之五十者为准归入适当之职系。如各项工作时间均未达百分之五十,则归入其所属职组编有01号之综合性职系内。 (3) 凡一职位工作内容,跨越两个以上之职组,以所占时间最多者为准归入适当职系,如所占时间相同,则以主管人员认定之最主要工作归入之。 4 搜集有关资料:下列各项资料,应尽量搜集,作为品评职位之参考: ①组织规章 ②办事细则 ③授权办法 ④组织系统图 ⑤工作流程图 ⑥工作程序图 ⑦职责分配表 ⑧职员名册 ⑨薪饷表。 5 选定代表性职位:归级分会在未开始品评该单位所有职位前,原则上应在职位总数中选定五%至十%代表性职位,以便将该项代表性职位评定之分数,作为品评其他职位之准则。选定代表性职位原则如次: (1) 所选职位应包括各该单位主要职系之职位。 (2) 所选职位应包括不同等级之职位。 (3) 所选职位为一般人员所熟悉之职位。 6 职位品评:归级分会应依据职位归级调查表之职责内容,并参考有关资料,按照品评因素之标准,分别评定分数。以各因素分数之总和,再依“品评分数与职等换算表” (见本章第二节) 换算职等。 其品评方式如次: (1) 先评定代表性职位,并将评定结果,抽选十至十五个代表性职位,绘制“代表性职位品评比较图” (见本章附图) ,作为品评其他职位参考。 (2) 同一职系之职位,应逐一品评,一职系品评完竣后,再品评另一职系。 (3) 职位品评应先由分会干事或技术员初评,并将初评分数理由及应换算之职等填入“职位品评分析表” (见本章附表一) ,再送归级分会适当委员初核,然后提请归级分会各委员开会审定。 (4) 归级分会各委员在初核或审定时,应注意各职位所确定之职系、初评之分数及理由、换算之职等是否适当,品评结果经审定通过后,由主任委员在“职位品评分析表”上盖章。 7 单位初核:各职位所属职系所评分数及所列职等经归级分会审定通过后,应汇送单位主管核定,并将评定之“归级职称”“职组”“职系”“职等”“分类体系编号”,列入“职位归级调查表”初核栏。 8 转呈核定:各单位所有职位,归级列等后,应编送“呈请归级核定清册” (见本章附表二) “职系职等人数统计表” (见本章附表三) 各二分,附同“代表性职位品评比较图”一份,“职位归级调查表”二份,“职位品评分析表”二份及有关资料等,转送总机构核定。 二各事业机构办理归级程序 1 职位复评:各事业机构职位分类委员会,应将各单位所呈送之职位归级调查表,予以复评。其复评方式如次: (1) 先复评各单位同一职系之代表性职位,以确定列于同一职等之职位其职责是否一致。 (2) 再按各职系顺序,一一复评各单位所呈送之所有职位,以确定其归级列等是否适当,覆评完毕,主任委员应在“职位品评分析表”上盖章。 (3) 如因代表性职位复评结果,致使该单位所有其他职位均受影响时,得附加理由送请原单位加以调整后再送复评。 2 核定职等:各职位归级列等,由职位归级委员会覆评通过后,其属十等以下者,应送请事业机构主持人核定,并转报本部核备。其属十一等以上者,应转报本部核定。 转报本部核备或核定时,应重行汇编“呈请归级核定清册”“职系职等人数统计表”“代表性职位品评比较图”各一份,附同“职位归级调查表”“职位品评分析表”各一份及有关资料,呈报本部核定及核备。 3 通知归级:职位之归级列等,经呈请本部或呈请事业机构主持人核定后,由各事业机构填发“职位归级通知单” (见本章附表四) 通知工作单位及职位现任人员。 第二节品评分数与职等之换算 将各职位按品评标准,评定各因素之分数后,其总和即为该职位所得之总分。再以总分按下列“品评分数与职等换算表”换算职等。 品评分数与职等换算表 ┌──┬────┐ │职等│分数 │ ├──┼────┤ │ 15 │550以上 │ ├──┼────┤ │ 14 │470-540│ ├──┼────┤ │ 13 │410-460│ ├──┼────┤ │ 12 │360-400│ ├──┼────┤ │ 11 │330-355│ ├──┼────┤ │ 10 │315-325│ ├──┼────┤ │ 9 │295-310│ ├──┼────┤ │ 8 │275-290│ ├──┼────┤ │ 7 │250-270│ ├──┼────┤ │ 6 │235-245│ ├──┼────┤ │ 5 │210-230│ ├──┼────┤ │ 4 │150-190│ ├──┼────┤ │ 3 │105-140│ ├──┼────┤ │ 2 │65-95│ ├──┼────┤ │ 1 │60以下│ └──┴────┘ 评定总分如适在两等之间等,应将该职位之职责,与其上下两等中其他职位之职责,予以比较。如与该职位相若之职位,均在上一等时,则将该职位列入该上一等。反之则列入次一等。如上下两等均无与该职位职责相若之职位时,则列入上一职等。 (备注:附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 (二十三) 第 14827~14832 页) 7 第七章分类职位之管理 分类职位之归级工作,应确定归级之范围,设置办理之机构及人员,规定其权责,并应继续予以管理,兹分述如下: 第一节分类职位归级之范围 各事业机构编制内之分类职位,均应办理归级。下列职位则暂缓归级: 一单独决定待遇之聘用人员职位。 二临时或间歇性雇用人员职位。 三额外人员职位。 四不领薪津或仅领象征性待遇人员之职位。 第二节办理归级机构及人员 本部为所属各事业机构办理职位分类之决策机构,负责计划、训练、推行职位归级工作,并作基本政策、规章、标准、程序、方法之规定,各事业机构应分别成立职位归级委员会及分会,办理分类职位之归级工作。 一职位归级委员会 1 各事业机构在职位分类推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主任委员,其委员人选除人事主管为当然委员外,其余委员由机构主持人就下列人员中遴选充任之: (1) 所属有关单位主管。 (2) 对职位分类有研究者。 (3) 熟悉该机构之工作情况者。 2 各事业机构职位归级委员会,设总干事一人, (必要时得设副总干事,总干事以现任人事人员充任为原则) 技术干事若干人,由兼主任委员遴选派任之,并呈准各该机构主持人依照本部颁订之政策、规章、标准、程序及方法,负责各该事业机构职位分类之训练、调查、分析、品评及其他有关应行推行事项。 二职位归级委员会分会各事业机构所属单位或内部单位得分别成立职位归级委员会分会,分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干事一人 (以现任人事人员充任为原则) ,技术员若干人,除人事主管为当然委员外,其余人员均由各事业机构所属单位主持人遴选派任,负责担任该各单位职位分类之训练、调查、分析、品评及其他有关应行推行事项。 三各事业机构职位归级委员会及分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报部备查,除委员外,其余人员应专职专责,分别在其机构 (或单位) 所在地集中办公,以利工作推进。 第三节管理权责之划分 一本部之权责: 1 制订分类基本政策,规章、标准、程序与方法。 2 决定归级及暂缓归级之职位。 3 各事业机构所有十一等以上职位归级之核定,及十等以下职位归级之核备或变更。 4 查核各事业机构及其所属各单位之职位分类工作。 二各事业机构之权责: 1 决定各该机构职位分类之推行程序与方法。 2 复评所属单位之职位归级,将十等以下之职位,核定归级后,呈报本部核备,并将十一等以上职位之归级呈报本部核定。 3 督导并查核所属单位按照规定办理职位归级。 三各事业机构所属单位之权责: 1 督导填写职位归级调查表。 2 确定分类职位之职系并办理初评与归级。 3 各事业机构所属单位或内部单位未设归级分会者,其分会应行办理之工作,由各该机构归级委员会办理之。 第四节申请复核 一各事业机构之职位归级列等后,职位现任人员或其主管人员认为归级列等不当时,得提出申请复核。 二申请复核,应于接到归级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填具申请复核书 (见本章附表) ,叙明事实及理由,并检附有关资料,依照规定提出申请。 三职位归级后,在申请复核期间,应先依已归职级执行。 四各机构对于申请复核案件,除有特殊情形外,应于接到申请复核书次日起三十天内核定,不得稽核。 五对于申请复核案件,经重新核定等级时,应追溯至原归级列等之生效日期。 六申请复核案件之提出与处理,其程序与职位归级调查表之填报处理同。 第五节分类职位之继续管理 一各事业机构之分类职位,经分类归级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申请分类: 1 新职位之设置。 2 职位之主要职务与责任有重大改变者。 3 职位之职责转移其他单位者。 4 职位分类主办单位认为有需要者。 前列各项申请分类,应由职位现任人员,或职位之直接主管,填写职位归级调查表报请办理。 二职位分类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每年将其本单位所有职位归级调查表之内容,予以实地普查一次,如发现主要职责内容有所变更时,应依照规定程序,予以修正归级。 前项普查工作应于普查前一个月,通知被普查单位准备有关资料。 三事业机构或其所属单位因组织改变,职掌更动,工作重新分配或职责转移等原因,致使大部份职位之主要职责有变更时,应将所有职位重新办理分类。 四职位现任人员之直接主管,应经常查核归级调查表之内容,是否与职位现任人员实际工作相符,如有变动,应按规定申请分类。 五归级调查表之填写,原则上应由职位现任人员填写,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职位之直接主管人员负责填写: 1 空缺职位。 2 职位工作无专人担任,经常由一人以上轮流担任者。 3 职位现任人员,系为新任人员,对其职位工作职责内容尚未熟习者。 (备注:附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二十三) 14837-14838 页) 8 第八章分类职位与评价职位 本部各事业机构所有职位经分为“分类职位”与“评价职位”两种,“分类职位”之归级品评乃依照本规程办理,“评价职位”之归级品评则依照“评价职位归级规程” (即前项“工人工作评价典范草案”) 办理,本章内计包括“分类职位”与“评价职位”之划分及员工名义与现行法令之适用两部份。 第一节分类职位与评价职位之划分 一本部各事业机构业务范围广泛,职位种类繁多,由于各职位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有所不同,以致所需智力体力亦各有差异,倘采用完全相同之品评因素,恐难期公平合理。因此本部此次办理职位分类乃将所有职位分为“分类职位”与“评价职位”两种,分别采用不同因素,予以品评。 二分类职位之归级品评乃依照本规程办理,并以本规程第四章所列之七个因素 (以下简称分类因素) 予以品评;评价职位之归级品评则依照“评价职位归级规程”办理,并以该规程所列四大因素 (以下简称评价因素) 予以品评。 三分类职位与评价职位之划分乃以职位之工作性质,工作环境,以及所需体力、智力为准,凡系专业性、科学性、研究性之管理与技术职位及其佐理职位,而适于以分类职位评量表列等归级者,属于分类职位(现有职员、雇员、事务工、业务工之工作多属该类职位) ;凡系技 艺、半技艺,与劳务性之职位,而适于以工作评价标准评价者,属于评价职位 (现有领班、技艺工、普通工之工作多属该类职位) 。 四各事业机构目前有一部份工作划分不甚明确,亦即该工作一部份由职员担任,一部份由工人担任,兹依照上项原则划分如本章附表以资划一。 第二节员工名义与现行法令之适用 一分类职位与评价职位之划分已如上述,乃以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及其所需体力智力为标准,与职员工人名义无关。 二由于工作分工及现行法令关系,目前职员与工人名义尚必须加以划分,不能混而为一。 (例如:职员受公务员服务法之约束,工人受劳工法令之约束,职员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工人参加劳工保险等。) 三为顾及事实兹将职位品评归级后应适用之法令规定如次: 1 原系职员名义 (包括雇员) ,不论归入分类职位或评价职位,均仍适用职员法令。 2 原系工人名义,不论归入分类职位或评价职位,均仍适用工人法令。但如归入分类职位四等以上者,得适用职员法令。 3 三等以下分类职位之新进人员,应一律适用工人法令。 本部各事业机构目前划分不甚明确之工作应属之分类职位或评价职位划分表 一分类职位 1 中文打字。 2 英文打字。 3 校对 (中英文件或书刊) 。 4 拟办文稿。 5 档案保管。 6 缮写。 7 挂号、登记、收费 (医务室) 。 8 登帐付款 (出纳) 。 9 帐册管理。 10 电费计算。 11 统计。 12 采购 (工作兼任零星采购应属评价职位) 。 13 物料收发 (物料运搬工作应属评价职位) 。 14 物料登帐。 15 人事登记。 16 编制薪津表。 17 销货 (担任货品搬运工作应属评价职位) 。 18 柜台营业。主管。(福利物品销售员应属评价职位) 。 19 火车站站长。 20 原料区主任,农场主任。 21 车辆调度。 二评价职位 1 封送文件。 2 宿舍看管。 3 电话交换 (即接线生) 。 4 抄电表。 5 窃电稽查。 6 电机检修。 7 曳引机修理。 8 曳引机驾驶。 9 汽车驾驶。 10 土木监工。 11 农场监工。 12 深井监工。 13 加油站主管 (如监督人数甚多,本人已不担任操作性工作,可归入分类职位) 。 14 配电服务所主任 (同上) 。 15 钻井服务。 16 工业安全例行检查操作。 17 野外地质调查岩样检验操作。 18 古生物鉴定操作。 19 岩石检验操作。 20 物理勘测操作。 21 混凝土试验操作。 22 材料试验操作。 23 产品检验操作。 24 土木测绘。 25 机电绘图。 26 矿山或地质绘图。 27 化工分析。 28 动时测记。 29 火车站站务 (包括售票,剪票,调车及货运操作) 。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