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迳启者:
查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五日在东京签换之中日空运临时协定第二项(甲) 、 (乙) 两款及第四项 (乙) 款所述由中华民国航空机构经营之航
线上,列有“岩国”一地。本部长兹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提议将该临时协定上述各款中之“岩国”,改为“大阪”。
本部长建议,上述提议如获日本国政府同意,则本照会与
贵大使之复照,即构成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间关于上述事项之协议,此项协议应自
贵大使对本照会复照之日起生效。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日本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
沈昌焕 (签字)
中华民国四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台北
(二) 日本驻华大使井口贞夫复我国外交部部长沈昌焕照会 (译文)
迳复者:
接准
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迳启者:查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五日在东京签换之中日空运临时协定第二项 (甲) 、 (乙) 两款及第四项 (乙) 款所述由中华民国航空机构经营之航线上,列有“岩国”一地。本部长兹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提议将该临时协定上述各款中之“岩国”,改为“大阪”。
本部长建议,上述提议如获日本国政府同意,则本照会与
贵大使之复照,即构成中华民国政府与日本国政府间关于上述事项之协议,此项协议应自贵大使对本照会复照之日起生效”等由。
本大使兹代表日本国政府,同意中华民国政府之上述提议,并认为
贵部长之来照及本照会,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上述事项之协议,此项协议自本日起生效。
本大使顺向贵部长重表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沈昌焕阁下
井口贞夫 (签字)
昭和三十五年六月十八日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