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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日空运临时协定换文(西元 1960 年 05 月 18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迳启者:
大使兹提及于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五日在东京签换之日本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关于空运业务之临时协定,并代表日本国政府,提议将上述临时协定第一项 (甲)、 (乙) 两款中日本国政府所提航空机构航线上之“岩国”改为“大阪”。 本大使建议,上述提议如获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则本照会暨贵部长对本照会之复照,即构成日本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关于上述事项之协议,此项协议应自贵部长对本照会复照之日起生效。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黄少谷阁下 井口贞夫 (签字) 照和三十五年五月十八日于台北
(二) 我国外交部部长黄少谷复日本驻华大使井口贞夫照会
迳复者:
本部长接准 贵大使本日照会,内开: “迳启者:大使兹提及于一九五五年三月十五日在东京签换之日本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关于空运业务之临时协定,并代表日本国政府,提议将上述临时协定第一项 (甲) 、 (乙) 两款中日本国政府所提航空机构航线上之‘岩国’改为‘大阪’。 本大使建议,上述提议如获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则本照会暨贵部长对本照会之复照,即构成日本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关于上述事项之协议,此项协议应自贵部长对本照会复照之日起生效”,等由。 本部长兹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同意日本国政府之上述提议,并认为贵大使之来照及本照会,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上述之来照及本照会,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上述事项之协议,此项协议自本日起生效。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日本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 井口贞夫阁下 黄少谷 (签字) 中华民国四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于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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