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交部部长黄少谷致泰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宋达弘照会
迳覆者:
关于贵国政府请本国政府准许“泰国航空国际有限公司”经营曼谷–香港–台北–东京航线之定期空运业务事,贵大使本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四–二五○三号照会及贵大使馆本年二月九日第五七–二五○三号节略,均经阅悉。
查依照中泰两国政府于中华民国四十年 (一九五一年) 九月二十九日以换文方式所订立之中泰空运临时协定之规定,中华民国政府准许“暹罗太平洋海外航空公司”经营曼谷–香港–台北–东京航线之空运业务。其后本部准贵大使馆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九三–二四九四号节略,略以“暹罗太平洋海外航空公司”已自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一日起与“暹罗航空公司”合并组成“泰国航空公司”,原属该“暹罗太平洋海外航空公司”经营之上述航线空运业务之权益,改由“泰国航空公司”承受,请查照转知中华民国有关当局等由;当经本部转知本国有关当局并略复在案。
兹依贵大使本年一月二十二日来照所述,贵国政府拟请本国政府准许“泰国航空国际有限公司”恢复经营前此由“泰国航空公司”经营之上述航线空运业务。本部长了解,此项变更,将构成对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中泰空运临时协定”之修正,即该临时协定原文所指之“暹罗太平洋海外航空公司”一项名词,嗣后应改为“泰国航空国际有限公司”。
本部长上项了解,拟请贵大使惠予证实。倘经贵大使来照证实,则本国政府对于贵国政府之此项修改协定提议,当予同意。
俟中泰两国政府就上述修改协定一事达成确定协议后,“泰国航空国际有限公司”尚应尽速依照中华民国“外籍民航业申请来华营业办法”之规定,备具申请书,循外交途径送请中国主管机关核发航线许可证,俾便如期开始营业。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崇高之敬意。
此致
泰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宋达宏阁下
黄少谷 (签字)
中华民国四十九年三月九日于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