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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间关于美军驻台单位出售剩余资材办法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美国驻华大使庄莱德致中国外交部长黄少谷照会
查贵我两国政府最近曾就美国军事单位出售在台湾之美国剩余物资器材一事,举行商谈。兹根据该项商谈之结果,建议双方成立各项了解如下: 一中华民国政府同意美军单位所有持有在台湾之美国物资器材,经声明为剩余已不需要者,得以出售方式予以处理。 二美军单位计划处理其在台湾之剩余物资器材时,应于拟处理日期四十日以前将该项物资器材清单五十份,送达中国政府指定之机关。中国政府有权在双方协议之价格及条件下,优先收购该项物资器材全部或任何部分。 三如该项出售清单送达后四十日内,双方未能达致是项协议时,美军单位得依照下列规定出售该项剩余物资器材。 四 (甲) 经办美方处理剩余物资器材事务之官员,应将购买人须依中国法律缴纳各项税捐如关税及货物税一节,通告拟以此项剩余物资器材输入台湾之可能投标人及购买人。该等官员并应向中国政府指定之机关提供买卖契约副本十份,如无契约时,则提供经适当证明之得标人或直接购买人清单十份列载购买人 (个人或公司行号) 之名称、地址、物品项目,每一项目之售价以及购买人签字等项资料,以便利此项关税及税捐之征收;但美国或其代理机关不负缴付此等税捐之责。 (乙) 为输出而出售之剩余物资器材,免缴中国政府所课关税,税捐或受其他限制。但该项为输出而出售之剩余物资器材,非以美军名义输出时,应缴验有关美军单位出具之出售证明文件,以凭取得出口许可。 五倘中国政府通知,清单列售之某种剩余物资器材,依照中国法律,由于安全或其他理由,须经中国政府核准后始得由民间购买或持有者,则此种剩余物资器材,非依照该项通知之规定办法,不得出售输入台湾。该谋通知应于上述第二节规定之出售清单送达后四十日内,提送有关美军单位。该项通知内容如适用时,应在招标通告内载明。 六 (甲) 在台湾剩余物资器材之出售,如其价款系在台湾,由台湾公民或居民给付者,应以中国货币为之。但该项物资器材售予外国购买人以备输出者,得遵照中华民国外汇管制所适用之条例,以他种货币为之。 (乙) 该项出售所得之中国货币,应准自由用于美国政府在台湾之任何及一切开支。 七双方了解各种废物,如垃圾、厨房废物、空罐头及用旧之包装材料在不足营业数量时,得迳予出售,无须依照上述各项了解所规定之手续办理;此项交易中之购买人免缴关税及其他税捐。每次出售后,应将所出售废物及数量之清单,检送中国政府指定之机关,以备查考。 上述各项了解,中国政府如认为可予接受,本照会与阁下惠示接受之复照,即构成中美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协定,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并在一方政府通知对方政府提议终止或重议此项协定后六十日内继续有效。此项协定得由双方同意随时修正之。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黄少谷阁下 庄莱德 (签字) 公历一九五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国外交部长黄少谷复美国驻华大使庄莱德照会
迳复者:
接准 贵大使本日第五号照会内开: “查贵我两国政府最近曾就美国军事单位出售在台湾之美国剩余物资器材一事,举行商谈。兹根据该项商谈之结果,建议双方成立各项了解如下: 一中华民国政府同意美军单位所有持有在台湾之美国物资器材,经声明为剩余已不需要者,得以出售方式予以处理。 二美军单位计划处理其在台湾之剩余物资器材时,应于拟处理日期四十日以前将该项物资器材清单五十份,送达中国政府指定之机关。中国政府有权在双方协议之价格及条件下,优先收购该项物资器材全部或任何部分。 三如该项出售清单送达后四十日内,双方未能达致是项协议时,美军单位得依照下列规定出售该项剩余物资器材。 四 (甲) 经办美方处理剩余物资器材事务之官员,应将购买人须依中国法律缴纳各项税捐如关税及货物税一节,通告拟以此项剩余物资器材输入台湾之可能投标人及购买人。该等官员并应向中国政府指定之机关提供买卖契约副本十份,如无契约时,则提供经适当证明之得标人或直接购买人清单十份列载购买人 (个人或公司行号) 之名称、地址、物品项目,每一项目之售价以及购买人签字等项资料,以便利此项关税及税捐之征收;但美国或其代理机关不负缴付此等税捐之责。 (乙) 为输出而出售之剩余物资器材,免缴中国政府所课关税,税捐或受其他限制。但该项为输出而出售之剩余物资器材,非以美军名义输出时,应缴验有关美军单位出具之出售证明文件,以凭取得出口许可。 五倘中国政府通知,清单列售之某种剩余物资器材,依照中国法律,由于安全或其他理由,须经中国政府核准后始得由民间购买或持有者,则此种剩余物资器材,非依照该项通知之规定办法,不得出售输入台湾。该谋通知应于上述第二节规定之出售清单送达后四十日内,提送有关美军单位。该项通知内容如适用时,应在招标通告内载明。 六 (甲) 在台湾剩余物资器材之出售,如其价款系在台湾,由台湾公民或居民给付者,应以中国货币为之。但该项物资器材售予外国购买人以备输出者,得遵照中华民国外汇管制所适用之条例,以他种货币为之。 (乙) 该项出售所得之中国货币,应准自由用于美国政府在台湾之任何及一切开支。 七双方了解各种废物,如垃圾、厨房废物、空罐头及用旧之包装材料在不足营业数量时,得迳予出售,无须依照上述各项了解所规定之手续办理;此项交易中之购买人免缴关税及其他税捐。每次出售后,应将所出售废物及数量之清单,检送中国政府指定之机关,以备查考。 上述各项了解,中国政府如认为可予接受,本照会与阁下惠示接受之复照,即构成中美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协定,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并在一方政府通知对方政府提议终止或重议此项协定后六十日内继续有效。此项协定得由双方同意随时修正之。” 等由。 本部长兹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接受上开各项了解,并证实贵大使来照与本部长之复照即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之协定,自本日起生效。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民国大使庄莱德阁下 黄少谷 (签字) 中华民国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于台北
中美间关于美国剩余物资器材处理办法协定之谅解备忘录 (译文)
本案曾由中美两国政府成立一项协定在案。 查该协定第六条 (乙) 款所述:“该项出售所得之中国货币,应准自由用于美国政府在台湾之任何及一切开支。”一节,美国目前无意将该项出售所得之中国货币,作为购买货物出口之用,惟若情况改变,美国意欲为此项目的使用中国货币时,中美两国政府将进行磋商,以便获致双方认为满意各项办法之协议,籍使两国政府均欲台湾经济免受其重大不利影响之意愿,得以兼顾。 美利坚合众国中华民国大使馆公历一九五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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