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规程依国史馆组织条例第六条订定之。 第 2 条 国史馆史料审查委员会设委员十一人至十九人,由馆长指定纂修、协修并聘馆外专家组织之。 第 3 条 本会委员任期一年至三年,得连任。 第 4 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馆长就委员中遴任之。 第 5 条 本会定于每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第 6 条 本会审查之范围如左: 一关于史料征集事项。 二关于史料考订事项。 三关于史料编印事项。 四关于史稿审议事项。 五其他有关修史事项。 六馆长交议事项。 第 7 条 本会设总干事一人及纪录人员一至二人,由馆长就馆中职员派兼之。 第 8 条 本会委员及职员均为无给职,惟馆外专家兼任之委员得分别致送出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