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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关于不复需用军援物资处理办法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第三十五号 案查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大使馆第一一四号照会及一九五二年一月二日外交部复照内第二节曾载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及中华民国政府双方同意采取步骤,以保证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依照修正之一九四九年联防互助法案或任何一国政府基于一九五一年联防互助协定所供应之装备及物资,除照条文规定须偿还其价值者外,凡照原定用途已不复需用者,将提请供应是项援助之政府予以收回,俾作适当处置。 兹为依照上述协定确立步骤起见,本人特建议下列办法,据以处置美国政府所供应而现已不复专照原定用途需用之装备及物资: 一关于根据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日及二月九日双方政府换文成立之联防互助协定所供应之装备或物资,凡照原定用途已不复需用者,中华民国政府将提请美国政府予以收回,美国政府对任何装备或物资如认为属于本办法之适用范围者,亦得促请中华民国主管当局之注意,并由双方政府主管当局举行会商,俾依照下列各节所定步骤,处理此项装备或物资。 二美国政府得接受此项装备或物资之产权,用以移转与第三国,或由美国政府作其他之处置。 三上述产权经美国政府接受后,中国政府应依美方请求将此项装备或物资免费送至在台湾港口之船旁,或在台湾内地运输站之车辆上,其地点均由美国政府指定之。如系可以飞行交送之飞机,则应送至美国政府所指定在台湾之飞机场。 四此项装备或物资如不为美国政府所接受,则经双方政府同意后,由中华民国政府予以处置。 五中国政府应就美国政府所供应之军用装备或物资所产生之任何废料,通知美国政府,其处置依照本办法第二、三、四、各节之规定办理。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收到阁下复照表示中华民国政府对上列各款可予接受后,即认本照会及阁下复照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协定,并自贵方复照之日起效。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申最高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叶部长公超阁下 蓝钦 (签字) 一九五六年四月三日于台北
(二) 外交部叶部长复美驻华蓝钦大使照会 (译文)
接准 贵大使本年四月三日第三十五号照会内开: “案查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大使馆第一一四号照会及一九五二年一月二日外交部复照内第二节曾载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及中华民国政府双方同意采取步骤,以保证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依照修正之一九四九年联防互助法案或任何一国政府基于一九五一年联防互助协定所供应之装备及物资,除照条文规定须偿还其价值者外,凡照原定用途已不复需用者,将提请供应是项援助之政府予以收回,俾作适当处置。” “兹为依照上述协定确立步骤起见,本人特建议下列办法,据以处置美国政府所供应而现已不复专照原定用途需用之装备及物资:”“一、关于根据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日及二月九日双方政府换文成立之联防互助协定所供应之装备或物资,凡照原定用途已不复需用者,中华民国政府将提请美国政府予以收回,美国政府对任何装备或物资如认为属于本办法之适用范围者,亦得促请中华民国主管当局之注意,并由双方政府主管当局举行会商,俾依照下列各节所定步骤,处理此项装备或物资。” “二、美国政府得接受此项装备或物资之产权,用以移转与第三国,或由美国政府作其他之处置。” “三、上述产权经美国政府接受后,中国政府应依美方请求将此项装备或物资免费送至在台湾港口之船旁,或在台湾内地运输站之车辆上,其地点均由美国政府指定之。如系可以飞行交送之飞机,则应送至美国政府所指定在台湾之飞机场。” “四、此项装备或物资如不为美国政府所接受,则经双方政府同意后,由中华民国政府予以处置。” “五、中国政府应就美国政府所供应之军用装备或物资所产生之任何废料,通知美国政府,其处置依照本办法第二、三、四、各节之规定办理。”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于收到阁下复照表示中华民国政府对上列各款可予接受后,即认本照会及阁下复照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协定,并自贵方复照之日起生效。” 等由。 本本部长兹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对于 贵大使上开照会所载各项规定,予以接受,相应复请查照。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申最高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蓝钦阁下 叶公超 (签字) 中华民国四十五年四月三日于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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