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教育部依教育部组织法第五条设学术审议委员会。 第 2 条 学术审议委员会之任务如左: 一审议有关高等教育之重要改进事项。 二审议有关学术研究之奖励与补助事项。 三审议有关国际文化合作事项。 四审议有关专科以上学校教员之资格事项。 五审议有关学位之授予事项。 第 3 条 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由教育部按学科之分配,就左列人员中聘请之,其最高额为一百人: 一对于所专习之学术有特殊之著作发明或贡献者。 二曾任公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教授十年以上,着有成绩者。 三曾主持或领导高等教育机关或学术团体七年以上,成绩卓著者。 第 4 条 学术审议委员会得设名誉委员,由教育部就教育学术文化界,卓著声望之人士聘请之。 前项名誉委员,遇有重要会务,由教育部随时谘商之。 第 5 条 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 6 条 学术审议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七人至九人,由教育部部长于委员中聘定之。 第 7 条 学术审议委员会每半年举行会议一次,由教育部部长为主席,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 8 条 学术审议委员会置秘书一人,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兼任之,专员一人,干事二人,由教育部派充之。 第 9 条 学术审议委员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开会时得酌送旅费。 第 10 条 学术审议委员会办事细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 11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