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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中美空运协定之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中国大使兹向国务卿致意,并提及本大使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节略,以及国务院霍奇先生及鲍斯脱先生与大使馆崔存璘先生所举行之会谈,爰特通知 贵国务卿:中华民国政府为设立一公司以经营至冲绳及以外各处之航线,特请求将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于一九四六年所订空中运输协定之附件,予以修正,在该附件 (乙) 项内增列第四款如次: “四、自中国至冲绳及以外各处。” 如荷 贵国务卿惠予证实美国政府接受该项修正建议,至纫睦谊;本节略及贵国务卿之复略,当即构成一九四六年空中运输协定之附件之一项修正。 相应略达查照并见复为荷。

中华民国四十四年二月七日于华盛顿
(二) 美国国务卿复中国驻美大使节略 (译文)
国务卿兹向中国大使阁下致意,并提及 大使阁下本年二月七日节略内开: ‘中国大使兹向国务卿致意,并提及本大使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节略,以及国务院霍奇先生及鲍斯脱先生与大使馆崔存璘先生所举行之会谈,爰特通知 贵国务卿:中华民国政府为设立一公司以经营至冲绳及以外各处之航线,特请求将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于一九四六年所订空中运输协定之附件,予以修正,在该附件 (乙) 项内增列第四款如次: “四、自中国至冲绳及以外各处。” 如荷 贵国务卿惠予证实美国政府接受该项修正建议,至纫睦谊;本节略及贵国务卿之复略,当即构成一九四六年空中运输协定之附件之一项修正。 相应略达查照并见复为荷’等由。 本国务卿兹通知 大使阁下:美国政府接受大使阁下来略所建议之修正,来略及本节略即视为构成依照各该节略所订范围对于该附件之一项协议修正,该项修正并应自本日起生效。 相应略复查照。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五日于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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