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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中央研究院依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设评议会。 第 2 条 评议员由中央研究院院士选举之。 第 3 条 聘任评议员,应依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第十条所列各组分配名额。 第 4 条 中央研究院评议会之职权如左: 一决定中央研究院研究学术之方针。 二促进国内外学术之合作与互助。 三中央研究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选举院长候补人三人,呈请总统遴任。 四受中央政府之委讬,从事学术之研究。 五受考试院之委讬,审查关于考试及任用人员之著作或发明事项。 第 5 条 聘任评议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 6 条 聘任评议员任期终了前三个月,应由院士选举下届评议员,其选举规程由评议会定之。 第 7 条 聘任评议员在任期内辞职或出缺时,应由评议会补选,呈请总统聘任,其任期以补足原任期为限。 第 8 条 聘任评议员为名誉职。但开会时得酌给旅费。 第 9 条 评议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由议长召集;遇有必要或经评议员三分之一以上之请求,议长得召集临时会。 第 10 条 评议会置秘书一人,由全体评议员选举之。 第 11 条 中央研究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由秘书召集临时评议会,选举院长候补人。 第 12 条 评议会议事规程及处务规程,由评议会定之。 第 13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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