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外交部覆美国大使馆节略 中华民国外交部兹向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致意并声述:前准大使馆本年七月十二日第一号节略,内开: “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临时代办兹向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致意并声述:前准外交部四十二年九月廿一日备忘录,引录美国邮务部为废止现行有关赠品包里邮寄中国办法事致送中国邮政总局之函件一通,并说明中国政府愿意考虑为修改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就救济包里及物资事所订立并于一九五二年修正之协定而提出之建议,等由。 鉴于中国政府有此意向,美国大使馆临时代办兹建议修正该协定,俾关于赠品包里邮寄中国之原有办法自一九五三年三月卅一日以后停止施行。按此项原有办法,自美国寄至中国港口之包里邮费系由美国政府负担,其在中国境内之邮费则在特别当地货币账户内偿还。 上项修改一九四八年协定之建议若荷中国政府同意,则本节略及外交部部长表示同意之覆略即视为构成该协定之一项修正”等由。 外交部兹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对上述美利坚合众国大使馆第一号节略所提建议,表示同意,并证实本节略及大使馆原节略即构成上述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协定之一项修正。相应略复查照。 中华民国四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于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