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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空运临时协定展期换文(西元 1954 年 08 月 30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迳启者:
查大韩民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之空运临时协定,将于一九五四年八月卅一日满期。 本国政府亟愿维持两国间之空中运输,爰特建议将该协定之有效期间,续予延展一年至一九五五年八月卅一日止,嗣后并每次以一年为期,继续延展,但任何一方政府得于每次一年之期届满三个月前通知对方政府,将该协定予以废止。 关于此事,本国政府经研阅贵方近所备就之照会草案后,并愿建议将原协定所订办法第一项及第二项予以修正如下: 一大韩民国政府准许中华民国政府所指定之一航空机构,在台北与汉城间经由韩国领土以外之中间站经营一商业航线,中华民国政府准许大韩民国政府所指定之一航空机构,在汉城与台北间经由中间站经营一商业航线。 二大韩民国政府同意特准中华民国政府所指定之该航空机构,将其台北-汉城航线延长至日本,并在汉城享有装载旅客、邮件及货物至日本及卸除来自日本之旅客、邮件及货物之权利。中华民国政府同意特准大韩民国政府所指定之该航空机构,将其汉城-台北航线延长至香港,并在台北享有装卸往来香港之旅客、邮件及货物之同样权利。 如荷 阁下代表中华民国政府证实接受上述各项建议,本照会及阁下作此证实之复照,即构成 贵我两国政府间之另一协议。 本部长顺向 阁下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驻韩国大使王东原阁下 卞荣泰 (签字)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于汉城
(二) 中华民国驻韩大使王东原复韩国外务部部长卞荣泰照会
迳复者:
接准 阁下本年八月二十四日照会内开: ‘查大韩民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之空运临时协定,将于一九五四年八月卅一日满期。’ ‘本国政府亟愿维持两国间之空中运输,爰特建议将该协定之有效期间,续予延展一年至一九五五年八月卅一日止,嗣后并每次以一年为期,继续延展,但任何一方政府得于每次一年之期届满三个月前通知对方政府,将该协定予以废止。’ ‘关于此事,本国政府经研阅贵方近所备就之照会草案后,并愿建议将原协定所订办法第一项及第二项予以修正如下: 一大韩民国政府准许中华民国政府所指定之一航空机构,在台北与汉城间经由韩国领土以外之中间站经营一商业航线,中华民国政府准许大韩民国政府所指定之一航空机构,在汉城与台北间经由中间站经营一商业航线。 二大韩民国政府同意特准中华民国政府所指定之该航空机构,将其台北-汉城航线延长至日本,并在汉城享有装载旅客、邮件及货物至日本及卸除来自日本之旅阁、邮件及货物之权利。中华民国政府同意特准大韩民国政府所指定之该航空机构,将其汉城-台北航线延长至香港,并在台北享有装卸往来香港之旅客、邮件及货物之同样权利。 如荷 阁下代表中华民国政府证实接受上述各项建议,本照会及 阁下作此证实之复照,即构成 贵我两国政府间之另一协议。’等由。 本大使兹谨代表中华民国政府证实接受 阁下来照所述之各项建议。 本大使顺向 阁下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大韩民国外务部部长卞荣泰阁下 王东原 (签字) 中华民国四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于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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