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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纪律委员会组织规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规程依立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制定之。 第 2 条 立法院纪律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由各委员会召集委员组织之。 第 3 条 本会置召集委员十二人由各委员会召集委员各推一人担任之。 第 4 条 本会开会时由召集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第 5 条 本会接受审议惩戒案以左列规定为限。 一立法院会议议决交付审议之惩戒案。 二立法院会议主席依法移付之惩戒案。 第 6 条 移付惩戒之委员得向本会提出申辩。 第 7 条 本会审议惩戒案件得按情节轻重为左列之处分: 一口头道歉。 二书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会四次至八次。 第 8 条 本会审议惩戒案之决议应缮具报告书提请立法院会议决定之。 第 9 条 本会审议惩戒案件时本会委员关系其个人本身之议案应行回避。 第 10 条 本会审议惩戒案件其进行程序由本会另定之。 第 11 条 本会职员视事务之需要由秘书处调用之。 第 12 条 本规程由立法院会议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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