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兹为符合并补充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起见,缔约国双方议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为加强中苏两国之安全以防制日本再事侵略起见,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两缔约国共同使用旅顺口为海军根据地。 第二条前条所开海军根据地区之正确界限,应依所附之说明及地图之规定 (见附件) 。 第三条缔约国同意旅顺口作为纯粹海军根据地,仅由中苏两国中苏两国军舰及商船使用。 关于上开海军根据地共同使用之事项,设立中苏军事委员会处理之。该委员会由华籍代表二人,苏籍代表三人组织之,委员长由苏方派任,副委员长由华方派任。 第四条上开海军根据地之防护,中国政府委讬苏联政府办理之。苏联政府得建置为防护上开海军根据地必要之设备,其费用由苏联政府自行负担。 第五条该区域内之民事行政属于中国。中国政府,对于主要民政人员之委派,将顾及苏联在该区域内之利益。 旅顺市主要民事行政人员之任免,由中国政府征得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之同意为之。 在该区域内之苏联军事指挥当局为保障安全与防卫起见向中国行政当局所作之建议,该行政当局予以实行;如有争议,则此类事件应提请中苏军事委员会审议决定之。 第六条苏联政府在第二条所述之地区内,有权驻扎陆海空军,并决定其驻扎地点。 第七条苏联政府并担任设置及维持为该区域航行安全所必需之灯塔信号及其他设备。 第八条本协定期满后,所有苏联在该区域内建置之一切设备及公产应无偿归为中国政府所有。 第九条本协定期限定为三十年,自批准之日生效。 两全权代表将本协定签字盖章,以昭信守。本协定中文,俄文各缮二份,中文俄文有等同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