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为愿使中苏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中国东三省后,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之关系符合两国间现存之友谊精神与同盟关系起见,议定各条如左: 一苏联军队因军事行动之结果进入中国东三省后,有关作战一切事务之最高权力与责任,在作战地带于作战所需之时内,属于苏联军总司令。 二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派代表一人及助理人员若干人,在业已收复之领土执行左列任务: 甲在敌人业已肃清之区域,依照中国法律设立行政机构并指挥之。 乙协助在已收复领土内树立中国军队包括正规军及非正规军与苏联军队间之合作。 丙保证中国行政机构与苏联军总司令之积极合作,并依据苏联军总司令之需要及愿望,待予地方当局指示,俾得有此效果。 三为保证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代表间之连系,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派中国军事代表团驻于苏联军总司令部。 四在苏联军总司令最高权力下之地带内,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收复区域之行政机构,应经由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代表与苏联军总司令保持联系。 五一俟收复区域任何地方停止为直接军事行动之地带时,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即担负管理公务之全权,并经由其军事及民政机关给予苏联军总司令一切协助及支持。 六所有在中国领土内属于苏联军队之人员,均归苏联军总司令管辖;所有中国籍人民,不论军民均归中国管辖。此项管辖权并包括中国领土内之人民对苏联军队犯罪过之案件。此项案件如发生于军事行动地带内时,则属例外,应归苏联军总司令管辖。遇有争执之案件,由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代表协议解决之。 七关于苏联军队进入中国东三省后之财政事项,应另定协定。 八本协定于本日所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时,立即发生效力。 本协定用中俄文各缮成二份,中俄文有同等效力。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即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全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