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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之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换文 (一)

(甲)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 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 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 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 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乙)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复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业于本日签订,本部长兹特申明两缔约国间之谅解如左: 一依据上述条约之精神,并为实现其宗旨与目的起见,苏联政府同意予中国以道义上与军需品及其他物资之援助,此项援助当 完全供给中国中央政府即国民政府。 二关于大连与旅顺口海港及共同经营中国长春铁路,在会商过程中,苏联政府以东三省为中国之一部分,对中国在东三省之充 分主权重申尊重,并对其领土与行政之完整重申承认。 三关于新疆最近事变,苏联政府重申如同盟友好条约第五条所云无干涉中国内政之意。 关于上列各项所述之谅解,倘荷 贵部长函复证实,本照会与 贵部长复照即成为上述友好同盟条约之一部分。’ 等由;本部长兹特声明上项谅解正确无误。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签字)
换文 (二)
甲)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 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 王世杰 (签字)
(乙)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照会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古人民共和国 (外蒙) 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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