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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关于美军援顾问团应享待遇之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第六十五号
迳启者;
本代办兹奉本国政府训令,声明如下: “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先后于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日及二月九日互换之一项换文所订立之军事援助协定,尤其该协定第三段,本代办兹对双方就中华民国政府所应给予美利坚合众国驻台湾之军事援助顾问团之协助所获致之非正式协议,予以阐明及证实: 本协定所载左列用语,应了解为具有左开意义: (一) “军事援助顾问国人员”应包括: (甲) 凡军事人员奉派在军援顾问团工作,长期专任或短期服务,而具有穿着美国军服之资格者; (乙) 军援顾问团之文职人员而为美国公民者; (丙) 左述 (甲)(乙) 两款所列之军人及文职人员之眷属。 (二) “官方”一词,系指由美国政府或其机构所授权,所发动,所核准或所作为者。 (三) “私人”一词,系指限于或属于军事援助顾问团人员者。 一对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供给军事援助顾问团及其人员官方使用而输入或输出之一切物资、装备、供应品或货物,包括食粮、日用品及衣着,中华民国政府将免除其进口税、出厂税、消费税、出口税及其他一切税捐。 二凡为供给军事援助顾问团所有人员私人使用而输入台湾之一切物资、装备、供应品或货物,包括食粮、日用品及衣着以及任何其他种类之私人财产,中华民国政府应对其免除进口税、出厂税、消费税及任何其他税捐。凡对个人所征课之所有税捐及费用,中华民国对于军事援助顾问团人员,亦概予免除。 三中华民国政府对于将来经由双方协议决定,或业经双方协议决定认为系美国军事援助顾问团有效执行职务所合理需要,且为军事援助顾问团或其人员因执行公务时所需使用之土地、建筑、服务、人员、公用便利、交通及车辆,同意免费供应,且于现在及将来均不得以之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美国军事援助顾问团人员个人之负担。在不妨碍上文所称双方协议之原则下,本协定所给予军事援助顾问团之便利包括办公处所、车场、贮藏货仓所需土地及建筑之使用;为官方飞机、海军舰艇自由进出所需之运输便利、官方飞机、海军舰艇及官方车辆对于临时机场跑道、机场、道路、港口暨铁路之免费使用、以及对于交付军事援助顾问团或其人员之物品及船货之免除其搬运及装卸之费用;军事援助顾问团人员因公使用之车辆不敷用时所需补充之军用车辆;包括保暖设备、灯火、水及电话在内之公用设备;诸如力夫、通译、翻译、看守人员、司机及技工等等之人员。 四中华民国政府对于为军事援助顾问团或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官方任务而运用之飞机,海军舰艇或机动车辆所给予之油料供应,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同意以质量相等之油料偿还之。 五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协助并从中干旋藉以获得适当之住所,包括电话及水之一切公用设备,以及管理家务人员,而其所付之代价不得超过中国人员为获得类似设备而付出者。中华民国政府负责采取所有适当之必要步骤俾保证军事援助顾问团人员可获得是项住所,公用便利以及管理家务人员。 六由于军事援助顾问团军事人员之行为而引起之损害赔偿要求,将由中华民国政府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该管当局协议解决,如遇双方不能获致协议,刖应循外交途径设法解决。 七本协定一经签订之后,即应设立一联合委员会,由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组成之,用以协助并监督本协议各项规定之实施。该联合委员会应设委员六人,每一政府各派三人,美国代表中二人将由美国军事援助顾问团人员充任。该联合委员会成立后于第一次举行会议时,将自各委员中推选主席,通过该会议事规则,备妥一项议事日程,并即进行审议该项议程。该会于第一次会议举行之后将由主席召集会议,每周举行一次。 中华民国政府对于本照会所载各项义务,倘惠予书面保证加以接受,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当深感纫。” 本代办顺向 贵政务次长代经部务表示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政务次长代理部务胡庆育阁下 蓝钦 (签字) 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于台北
(二)外交部胡次长复美驻华代办蓝钦照会 (译文)
接准 贵代办本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六十五号照会明开: ‘本代办兹本国政府制令,声明如下:“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先后于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日及二月九日互换之一项换文所订立之军事援助协定,尤其该协定第三段,本代办兹对双方就中华民国政府所应给予美利坚合众国驻台湾之军事援助顾问团之协助所获致之非正式协议,予以阐明及证实: 本协定所载左列用语,应了解为具有左开意义: (一) “军事援助顾问国人员”应包括: (甲) 凡军事人员奉派在军援顾问团工作,长期专任或短期服务,而具有穿着美国军服之资格者; (乙) 军援顾问团之文职人员而为美国公民者; (丙) 右述 (甲)(乙) 两款所列之军人及文职人员之眷属。 (二) “官方”一词,系指由美国政府或其机构所授权,所发动,所核准或所作为者。 (三) “私人”一词,系指限于或属于军事援助顾问团人员者。 一对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供给军事援助顾问团及其人员官方使用而输入或输出之一切物资、装备、供应品或货物,包括食粮、日用品及衣着,中华民国政府将免除其进口税、出厂税、消费税、出口税及其他一切税捐。 二凡为供给军事援助顾问团所有人员私人使用而输入台湾之一切物资、装备、供应品或货物,包括食粮、日用品及衣着以及任何其他种类之私人财产,中华民国政府应对其免除进口税、出厂税、消费税及任何其他税捐。凡对个人所征课之所有税捐及费用,中华民国对于军事援助顾问团人员,亦概予免除。 三中华民国政府对于将来经由双方协议决定,或业经双方协议决定认为系美国军事援助顾问团有效执行职务所合理需要,且为军事援助顾问团或其人员因执行公务时所需使用之土地、建筑、服务、人员、公用便利、交通及车辆,同意免费供应,且于现在及将来均不得以之为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美国军事援助顾问团人员个人之负担。在不妨碍上文所称双方协议之原则下,本协定所给予军事援助顾问团之便利包括办公处所、车场、贮藏货仓所需土地及建筑之使用;为官方飞机、海军舰艇自由进出所需之运输便利、官方飞机、海军舰艇及官方车辆对于临时机场跑道、机场、道路、港口暨铁路之免费使用、以及对于交付军事援助顾问团或其人员之物品及船货之免除其搬运及装卸之费用;军事援助顾问团人员因公使用之车辆不敷用时所需补充之军用车辆;包括保暖设备、灯火、水及电话在内之公用设备;诸如力夫、通译、翻译、看守人员、司机及技工等等之人员。 四中华民国政府对于为军事援助顾问团或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官方任务而运用之飞机,海军舰艇或机动车辆所给予之油料供应,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同意以质量相等之油料偿还之。 五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协助并从中干旋藉以获得适当之住所,包括电话及水之一切公用设备,以及管理家务人员,而其所付之代价不得超过中国人员为获得类似设备而付出者。中华民国政府负责采取所有适当之必要步骤,俾保证军事援助顾问团人员可获得是项住所,公用便利以及管理家务人员。 六由于军事援助顾问团军事人员之行为而引起之损害赔偿要求,将由中华民国政府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该管当局协议解决,如遇双方不能获致协议,刖应循外交途径设法解决。 七本协定一经签订之后,即应设立一联合委员会,由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组成之,用以协助并监督本协议各项规定之实施。该联合委员会应设委员六人,每一政府各派三人,美国代表中二人将由美国军事援助顾问团人员充任。该联合委员会成立后于第一次举行会议时,将自各委员中推选主席,通过该会议事规则,备妥一项议事日程,并即进行审议该项议程。该会于第一次会议举行之后将由主席召集会议,每周举行一次。” 中华民国政府对于本照会所载各项义务,倘惠予书面保证加以接受,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当深感切。’等由。 本次长代理部务兹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对于贵代办上开照会所载各项义务,予以接受。 本次长代理部务顺向 贵代办表示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代办蓝钦公使 胡庆育 (签字) 中华民国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于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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