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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第一号
关于本日签订之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和平条约,本代表谨代表本国政府提及贵我双方所成立之了解,即:本约各条款,关于中华民国之一方,应适用于现在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
上述了解,如荷
贵代表惠予证实,本代表当深感纫。
本代表顺向
贵代表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全权代表叶公超阁下
河田烈 (签字)
昭和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于台北
(二) 中华民国全权代表覆日本国全权代表照会
照会第一号
关于本日签订之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顷准
贵代表本日照会内开:
“关于本日签订之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和平条约,本代表谨代表本国政府提及贵我双方所成立之了解,即:本约各条款,关于中华民国之一方,应适用于现在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
上述了解,如荷
贵敛表惠予证实,本代表当深感纫。”
本代表谨代表本国政府证贵代表来照所述之了解。
本代表顺向
贵代表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日本国全权代表河田烈阁下
叶公超 (签字)
中华民国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于台北
(三) 中华民国全权代表致日本国全权代表照会
照会第二号
本代表兹谨声述,本国政府了解:在本日签署之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第八条所规定之协定未缔结以前,金山和约之相关规定应予适用。
本代表谨请
贵代表惠予证实:此亦系日本国政府之了解。
本代表顺向
贵代表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日本国全权代表河田烈阁下
叶公超 (签字)
中华民国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于台北
(四) 日本国全权代表覆中华民国全权代表照会译文
照会第二号
关于本日签订之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和平条约,顷准
贵代表本日照会内开:
“本代表兹谨声述,本国政府了解:在本日签署之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第八条所规定之协定未缔结以前,金山和约之相关规定应予适用。
本代表谨请
贵代表惠予证实:此亦系日本国政府之了解。”
本代表谨证实此亦系日本国政府之了解。
本代表顺向
贵代表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全权代表叶公超阁下
河田烈 (签字)
昭和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于台北
附件同意纪录
(壹) 中华民国全权代表:
‘本人了解:本日第一号换文中所用“或将来在其……”等字样,可认为具有“及将来在其……”之意。是否如此?’
日本国全权代表:
‘然,确系如此。本人确告贵代表:本约系对于中华民国政府所控制之全部领土,概予实施。’
(贰) 中华民国全权代表:
‘本人了解:凡因中华民国二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三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所谓“沈阳事变”之结果而在中国组设之伪政权,如“满州国”及“汪精卫政权”,其在日本国之财产,权利或利益,应于双方依照本约及金山和约有关规定成立协议后移交与中华民国。是否如此?’
日本国全权代表:
‘确系如此。’
(参) 中华民国全权代表:
‘本人了解: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二款 (二)(丑) 内之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对于自中华民国二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三十一年九月十八日以来未经中华民国政府同意而曾一度自称为日本国政府在中国之外交或领事机构所使用之不动产、家具及装备及各该机构人员所使用之家具设备及其他私人财产,予以除外,是否如此?’日本国全权代表:
‘确系如此。’
(肆) 日本国全权代表:
‘本人了解:中华民国既已如本约议定书第 (一) 项 (乙) 款所述自动放弃服务补偿,则根据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之规定日本国尚须给予中华民国之唯一利益,即为该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二款所规定之日本国在其本国外之资产。是否如此?’
中华民国全权代表:
‘然,即系如此。’
叶公超 (签字)
河田烈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