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美关于美军援顾问团来华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第十三号 迳启者,本代办兹遵照本国政府训令,奉达节略如下: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准备依照第八十一届国会修正之三二九号法案,以若干军事物资供给中华民国,用以防卫台湾,抵抗可能之攻击。’ ‘美方所供此项物资连同上述法案项下供应之任何其他物资,系依照下开规定运用处理;倘中国政府对于该项规定不能切实履行,自与美国政府之谅解相抵触,美国政府可能视为构成停止继续供应之理由 (以下首三节所包括之规定同样适用于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后依照上述法案拨交中国政府之物资,当为双方所了解) :’ ‘一、中国政府须将物资用于保持其内部安全或正当自卫。 二、中国政府须采取中美两国政府就案商定之各项安全措施,俾美国政府所供应之秘密军品、人员协助、及情报等不致泄露或蒙受其他损害。 三、中国政府接受美国政府人员在中国政府管辖局域内依照本协定履行美国政府之责任,并给予适当便利,使其得以视察所施援助之进展,证实所供应之物资确系用于原定用途,并执行依照本协定双方应予同意之任务。此项人员,包括临时指派人员在内,在其对于中国政府之关系上,构成美国驻华大使馆之一部分,受美国驻华外交首长之指导与管辖。 四、中国政府对于依照上述规定所供应之物资或任何其他可能充作军用之物资,无论其来源及其取得之时间或方法如何,如未事先获得美国政府之证实,证实该项物资,并非美国政府 本身需要,亦非美国政府于推行对外军援计划时所需要,既不得予以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理。 美国政府深盼中国政府对于接受本文中之各项规定予以书面证实。’ 本代办顺向 贵部长表示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叶 蓝钦 (签字) 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于台北
(二) 外交部叶部长覆美国驻华代照会 (译文)
迳复者:接准 贵代办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日第十三号照会内开: ‘迳启者,本代办兹遵照本国政府训令,奉达节略如下: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准备依照第八十一届国会修正之三二九号法案,以若干军事物资供给中华民国,用以防卫台湾,抵抗可能之攻击。 美方所供此项物资连同上述法案项下供应之任何其他物资,系依照下开规定运用处理;倘中国政府对于该项规定不能切实履行,自与美国政府之谅解相抵触,美国政府可能视为构成停止继续供应之理由 (以下首三节所包括之规定同样适用于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后依照上述法案拨交中国政府之物资,当为双方所了解) : 一中国政府须将物资用于保持其内部安全或正当自卫。 二中国政府须采取中美两国政府就案商定之各项安全措施,俾美国政府所供应之秘密军品、人员协助、及情报等不致泄露或蒙受其他损害。 三中国政府接受美国政府人员在中国政府管辖局域内依照本协定履行美国政府之责任,并给予适当便利,使其得以视察所施援助之进展,证实所供应之物资确系用于原定用途,并执行依照本协定双方应予同意之任务。此项人员,包括临时指派人员在内,在其对于中国政府之关系上,构成美国驻华大使馆之一部分,受美国驻华外交首长之指导与管辖。 四中国政府对于依照上述规定所供应之物资或任何其他可能充作军用之物资,无论其来源及其取得之时间或方法如何,如未事先获得美国政府之证实,证实该项物资,并非美国政府本身需要,亦非美国政府于推行对外军援计划时所需要,概不得予以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理。美国政府深盼中国政府对于接受本文中之各项规定予以书面证实。’等由。本部长兹代表中国政府对于 贵代办上开照会所载各项规定,予以接受。相应照复查照。 本部长顺向 贵代办表示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代办蓝钦先生 叶公超 (签字) 中华民国四十年二月九日于台北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