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监察院监察委员行署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本条例依监察院组织法第八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 2 条 监察院划全国为十七监察区,设监察委员行署,其区划如左: 一甘宁青区。 二豫鲁区。 三晋陕绥区。 四云贵区。 五两广区。 六两湖区。 七皖赣区。 八闽台区。 九苏浙区。 一○冀热察区。 一一川康区。 一二新疆区。 一三辽宁安东辽北区。 一四吉林松江合江区。 一五嫩江龙江兴安区。 一六西藏区。 一七蒙古区。 各监察区监察委员行署,经监察院会议决议得不设立或合并设立。 直辖市属于所在地之监察区,不另设监察委员行署。 第 3 条 监察委员行署由监察委员三人主持之。 主持行署之监察委员,以回避本区为原则,由全体监察委员推选之,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第 4 条 监察委员行署设行署委员会议,议决有关行署各事项,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行署委员会议主席由委员轮流担任之。 第 5 条 监察委员行署设秘书室、总务科、调查科。 第 6 条 秘书室职掌如左: 一关于机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二关于文稿之分配及审核事项。 三关于书状之签拟事项。 四关于职员之考绩考勤事项。 五关于会议纪录事项。 六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总务科职掌如左: 一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二关于文书之撰拟收发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本署刊物及规章编纂事项。 四关于款项之出纳及保管事项。 五关于物品之购置修缮保管事项。 六关于员工福利事项。 七关于工警之管理训练事项。 八其他庶务事项。 第 8 条 调查科职掌如左: 一关于专案之调查事项。 二关于地方行政社会情况之调查事项。 三关于调查报告之整理事项。 四关于调查表册之编制整理事项。 五其他临时调查事项。 第 9 条 监察委员行署置主任秘书一人,简任。秘书一人,科长二人,调查专员二人至四人,均荐任。科员四人至六人,调查员二人至四人,助理员四人至六人,均委任。并得酌用雇员六人至十二人。 第 10 条 监察委员行署置会计员、统计员及人事管理员各一人,助理员二人至四人,依法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及人事事项。 第 11 条 监察委员行署委员会议规则及办事细则,由监察院会议定之。 第 12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