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谨声述双方了解,该条约中所用“缔约一方之国民”字样,凡涉及财产时,应解释为包括依照该缔约一方所适用之法律规章业已或将来所创设或组织之法人及团体。 上开了解,如荷贵代表惠予证实,本代表至深感幸。 本代表顺向 贵代表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政务次长代理部务叶公超博士阁下。 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于南京。 冯雅德 (签字) (二) 关于中华民国与义大利共和国间本日所签订之友好条约,接准贵代表本日来照,本代表兹谨证实:双方了解,该条约中所用“缔约一方之国民”字样,凡涉及财产时,应解释为包括依照该缔约一方所适用之法律规章业已或将来所创设或组织之法人及团体。 本代表顺向 贵代表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义大利共和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冯雅德博士阁下。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于南京。 叶公超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