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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美关于经援协定之换文(西元 1949 年 03 月 27 日)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迳启者:
兹奉本国攻府训令,关于经济援华双边协定第五条第七项所规定一九四九年四月三日特别帐户中之纯净结余,应由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双方同意处置之一节, 谨请 贵次长惠予注意。 本国政府鉴于现在情况,建议将上述第五条第七项所载之日期,由一九四九年四月三日改为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政府如同意此项建议,则本照会及贵次长表示是项同意之复照,当视为该双边协定之修正条款。 相应照请查照为荷。 本公使顺向 贵次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次长董霖阁下 柯慎思 (签字) 公历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于广州
(二)中国外交部次长董霖覆美国驻华大使馆公使柯慎思照会
迳复者:
接准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贵公使第一三二号照会,以奉贵国政府训令,请本次长注意关于经济援华双边协定第五条第七项所列一九四九年四月三日特别帐户中之纯净结余,应由中国政府及美国政府双方同意处置之规定。 贵国政府鉴于现在情况,建议将上述协定第五条第七项所载之日期由一九四九年四月三日改为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等由;查本国政府对此项建议表示同意,并认贵公使来照及本复照为该双边协定之修正条款,相应照复,即请查照为荷。 本次长顺向 贵公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公使柯慎思阁下 董霖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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