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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副总统及特任人员月俸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第 1 条 总统月俸及公费,各定为六千元;副总统月俸定为六千元,公费为三千元。 第 2 条 特任人员、大法官、考试委员月俸定为八百元。 第 3 条 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院长公费定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副院长公费定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员、大法官、考试委员公费定为八百元。 组织法定为特派人员月俸及公费,比照特任人员之规定。 第 4 条 本条例所定月俸及公费,依照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 5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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