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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员暨监察委员岁费公费支给暂行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岁费,定为九千六百元,按月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 2 条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公费,定为每月八百元,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 3 条 立法院院长,监察院院长,除照支委员岁费外,月支公费二千元,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立法院副院长、监察院副院长,除照支委员岁费外,月支公费一千元,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 4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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