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岁费,定为九千六百元,按月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 2 条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公费,定为每月八百元,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 3 条 立法院院长,监察院院长,除照支委员岁费外,月支公费二千元,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立法院副院长、监察院副院长,除照支委员岁费外,月支公费一千元,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 4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第 1 条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岁费,定为九千六百元,按月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 2 条 立法委员监察委员之公费,定为每月八百元,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 3 条 立法院院长,监察院院长,除照支委员岁费外,月支公费二千元,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立法院副院长、监察院副院长,除照支委员岁费外,月支公费一千元,按现行公务人员薪俸折支标准,折合金圆支给。 第 4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