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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批准议定书
下列签字人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王世杰与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司徒雷登,各经其本国政府正式授权,为互换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于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四日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在南京所签订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之两国政府批准书事,特于本日举行会晤。
美利坚合众国大使声述:本条约在美利坚合众国方面系按照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公历一千九百四十八年六月二日建议及同意批准之决议案中所载之保留及了解而予批准,此项保留及了解如下:“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不接受议定书第五项 (丙) 关于文学及艺术作品禁止翻译之保护之规定,并了解美利坚合众国在此方面之利益,在未就翻译事项另有谈判及协定前,将依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即公历一千九百零三年十月八日在上海签订之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之规定解释之。”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声述:彼经奉其政府授权,声明中华民国接受上述保留及了解。
美利坚合众国大使复声述: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公历一千九百四十八年六月二日之决议案包含下列了解:“参议院并了解本条约并不约束任何一方对于版权给予最惠国待遇。”
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声述:彼已将此项了解,予以纪录在案。
双方之批准书经互相校阅,均属妥善,旋即依照通常方式,举行互换。
双方全权代表爰于本互换议定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用中文及英文各缮两份。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于南京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
王世杰 (签字)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
司徒雷登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