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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照会
关于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博士阁下,与英国大使施谛文爵士间,为成立中国政府与英王陛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间,关于防止香港与中国港口间走私协定之换文,本公使代理馆务,兹仅向贵次长声述,英王陛下政府接受一九四八年十月四日由中国关务署署长与香港辅政司所草签关于急水门区之地图一份,随附于后。
英王陛下政府爰建议, (一) 本照会所附之地图,应替代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换文附件,说明内所附地图中,相当于本附图内所划区域之部分,及 (二) ,原附图及说明在由于上述替代所需之限度内,加以修改后,应作为香港政府为成立原附件第四项所指法案之基础。
本公使代理馆务,兹谨建议,如中国政府同意上述办法,本照会及贵次长同意之覆照,应认为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协定。
本公使代理馆务,顺向
贵次长重表崇高之敬意,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政务次长代理部务刘师舜博士阁下
蓝来纳 (签字)
(二) 外交部政务次长代理部务刘师舜博士覆英国大使馆代理馆务蓝来纳公使照会
接准
贵公使一九四八年十月十八日照会内开:
“关于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博士阁下,与英国大使施谛文爵士间,为成立中国政府与英王陛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间,关于防止香港与中国港口间走私协定之换文,本公使代理馆务,兹仅向
贵次长声述,英王陛下政府接受一九四八年十月四日由中国关务署署长与香港辅政司所草签关于急水门区之地图一份,随附于后。
英王陛下政府爰建议, (一) 本照会所附之地图,应替代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换文附件,说明内所附地图中,相当于本附图内所划区域之部分,及 (二) ,原附图及说明在由于上述替代所需之限度内,加以修改后,应作为香港政府为成立原附件第四项所指法案之基础。
本公使代理馆务,兹谨建议,如中国政府同意上述办法,本照会及贵次长同意之覆照,应认为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协定。”
等由,本政务次长代理部务,兹谨声述,中国政府同意贵公使来照所述办法之内容,并对贵公使所建议来照及本照会 (随附本照所指地图一份) 应认为构成两国政府间关于此事之协定一节,可予接受。
相应照覆,即请
查照为荷。
本政务次长代理部务顺向
贵公使重表敬意
此致
英王陛下驻中华民国大使馆代理馆务蓝来纳公使阁下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月十八日于南京
刘师舜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