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定节略 中国与澳门政府佥认双方为增进与确保华南一带及澳门地方之长期繁荣,有赖于高度之合作,并为达成共同防止走私任务起见,中国海关及澳门政府经委派代表举行谈判,商定施行方案,以实现双方合作之期望。根据此项谈判结果,澳门政府表示愿采必要之立法及行政措施以执行下列各条: 一 (甲) 澳门政府禁止一切船舶于夜晚: (一) 自澳门境内驶往中国,,但经澳门政府与中国拱北关税务司另行商定者不在此限。 (二) 自中国境内驻往澳门,但遇险船舶及经澳门政府与中国拱北关税务司另行商定者不在此限。 (乙) 澳门政府为协助中国政府防止私运属于中国海关所规定之违禁、禁止、及限制物品,或中国政府所颁进出口贸易办法附表所列暂行停止及禁止输入物品前往中国起见,对于该项物品不得发给出口许可证或装船准单。上项物品清表应由拱北关税务司随时送达澳门政府查照。 (丙) 澳门政府应责令结关前往中国船舶之船主向澳门政府呈递出口舱口单。澳门政府应将该项出口舱口单签证属实,于该项船舶结关前,以副张送达拱北关税务司查照。 (丁) 澳门政府应责令由中国到达澳门或由澳门结关前往中国之中国船舶或民船将行程簿或民船往来挂号簿呈送澳门政府签证,并注明到达或结关日期。 二上列办法实施所需手续,应由澳门政府与拱北关税务司商定之。 三日后如因促进贸易便利商民认为对于双方有所裨益时,澳门政府对于商民愿在澳门地方履行中国海关财务义务之问题,应于呈准葡萄牙政府后考虑之。 四依据促成上项办法之合作精神,澳门政府及拱北关税务司对于预示可能构成违反对方法律规章或本协定所列各项办法之一般目的之事件及情况,应互相通知。 五本协定各条款于立法院程序完成五日后发生效力,直至签订本协定之一方以书面通知对方废止之日起三个月后终止。各条款之修正得由双方协议办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