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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移交舰艇换文(译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迳启者:英王陛下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为协助战后之中国海军建设及巩固七十年来皇家海军与中国海军间不断联系,并为表示其对中华民国政府之友好起见,兹愿依照下开办法,与中华民国政府成立协定: (一) 英王陛下政府将英国巡洋舰 AURORA 及英国海防汽艇第一○三三,一○四七、一○五八,一○五九,一○六八,一三九○,一四○五,及一四○六各号 (上开汽艇现均已借与中华民国政府) 之所有权移转与中华民国政府。此项移转于一九四八年五月十九日举行。 (二) 英王陛下政府依照本照会附件内所列条件,将英驱逐舰 MENDIP号借与中华民国政府,借与期间定为五年。该 MENDIP 号定于一九四八年五月十九日,由英王政府陛下政府正式移转与中华民国政府。 (三) 同上开第一、第二两项所述移转完成之日起,英王陛下政府关于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借与中华民国政府,后于一九四七年三月廿日在台湾附近撞沈之英国军舰伏波号 (H.M.S. PETUNIA) 放弃其因该舰损失而对中华民国政府现有或可能有之一切索偿权利。 (四) 鉴于上述各节,自上开第一,第二两项所述移转完成之日起,中华民国政府关于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一日被香港舰队司令征用,后遭损失或沦入日本人掌握之春星号,和星号,德星号,海辉号,飞星号及海平号六艇中国海关巡防舰放弃中华民国政府或中国海关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对英王陛下政府现有或可能有之一切索偿权利。 上开办法如荷中华民国政府接受,本部长提议本照会及阁下同意复照即构成英王陛下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依照上开办法所订立之协定,本协定并应自本日起发生效力。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郑天锡博士阁下 一九四八年五月十八日 贝文 (签字)
附件 一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将英国军舰 MENDIP 号 (以下简称“该舰”) 借与中华民国政府,此项借与自在联合王国港口正式交接之日起,以五年为期。期满时,除双方政府已另行议定办法外,中国政府须将该舰交还英王陛下政府。在借用期内,如英王陛下政府意欲收回该舰时,中国政府担允于接获英王陛下政府通知后三个月内,将其交还英王陛下政府。 二该舰应在其良好之航海状态下免费移交与中国政府,并应附带全部武装及充足之备用燃料与武器,以及舰上需用之海军用品,药品与军粮。 三在借用期间,所有该舰之保养费用,包括必要之配件给养以及装修整理所需费用,均应由中国政府支付。英国海军最高委员会供给各种不能由商家购得之配件及特种器材,其费用由中国政府支付之。 四中国政府应自行出资,保持该舰之效能状况,与皇家海军同级军舰之标准一致。英国海军最高委员会如对同级军舰采行任何改修及增添工作,均应于英国海军最高委员会请求时,对该借用舰同样办理,其费用由英王陛政府及中国政府平均负担。如对该舰有中国自行发动或非由英国发动之改修及增添工作,须经英国海军最高委员会同意后始得办理,其费用应由中国政府负担。英国海军部之技术部门当与中国海军总司令部之技术部门建立必要之联系。 五中国政府担允参照英国舰所采办法,对该船之机件,船身,武装及其他装备,按期实行检查。 六该舰仍为英王陛下政府之财产,且非经英王陛下之同意,不得更改其名称。 七该舰于交还英王陛下政府时,须状态良好,并应附带全部海军用品及武器储备,若因此而须加以装修或须补充不足之海军用品及武器储备时,中国政府担允支付其一切费用。 八该舰于借用期内无论由于任何原因,倘遭毁失或因受有损害而不堪继续应用,则中国政府应循英国之请求,并照英国海军最高委员会所估定之该舰折旧价值,连同借用开始时该舰上原有之一切武器,配件及储备之价值,以英镑付与英王陛下政府。 九该舰于借用期内,倘因致人损害,而须以赔偿付与第三人时,则该项赔偿,应由中国政府付与。
(二) 中国驻英大使郑天赐复英国外交部长贝文照会
迳复者:
接准本日 贵部长照会内开: (一) 英王陛下政府将英国巡洋舰 AURORA 及英国海防汽艇第一○三三,一○四七、一○五八,一○五九,一○六八,一三九○,一四○五,及一四○六各号 (上开汽艇现均已借与中华民国政府) 之所有权移转与中华民国政府。此项移转于一九四八年五月十九日举行。 (二) 英王陛下政府依照本照会附件内所列条件,将英驱逐舰 MENDIP号借与中华民国政府,借与期间定为五年。该 MENDIP 号定于一九四八年五月十九日由英王陛下政府正式移转与中华民国政府。 (三) 同上开第一、第二两项所述移转完成之日起,英王陛下政府关于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借与中华民国政府,后于一九四七年三月廿日在台 湾附近撞沈之英国军舰伏波号 (H.M.S. PETUNIA)放弃其因该舰损失而对中华民国政府现有或可能有之一切索偿权利。 (四) 鉴于上述各节,自上开第一、第二两项所述移转完成之日起,中华民国政府关于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一日被香港舰队司令征用,后遭损失或沦入日本人掌握之春星号,和星号,德星号,海辉号,飞星号及海平号六艇中国海关巡防舰,放弃中华民国政府或中国海关代表中华民国政府,对英王陛下政府现有或可能有之一切索偿权利。 上开办法如荷中华民国政府接受,本部长提议本照会及阁下同意复照即构成英王陛下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依照上开办法所订立之协定,本协定并应自本日起发生效力。 本大使兹代表中华民国政府接受 贵部长来照所列各项办法,并证实 贵部长来照及本照会即构成英王陛下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间依照上开办法所订立之协定,本协定并应自本日起发生效力。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外交部部长贝文阁下 一九四八年五月十八日 郑天赐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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