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国大使馆兹向外交部致意,并提及部方本年五月八日条三六第○九四一○号来略,其中概述某种建议,关于驻华美军之行动而引起之调查及其对美国政府要求之赔偿。该略系对魏德迈中将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呈蒋主席之第八八五–一九号备忘录之答覆。 查魏德迈将军之建议,显系参照彼时情形所提出者。查位于华西之各军事基地业已迁让,但有若干赔偿之要求,尚未解决,或尚未予以其他之处理。各该要求赔偿人所居之中国各地,已渐非美国军队所能进入,对于意外事件所提要求之调查及偿付,已不能随时获得便利。驻华之美国军事人员已大为减少,究有何种美军留华,亦未决定。 查一九四六年二月初旬之情形与目前之情形大不相同,彼时悬而未决之赔偿之要求,现已予以解决或其他之处理。各种据报事件及意外,业已予以调查。由于美军自辽远之区域撤退,将来倘或有事件发生而由各该区域具报,殆不可能。又目前事件所引起之要求,现依照国会法案,通称为外国赔偿要求法案及陆海军有关章程之规定,予以办理。所有现时提出赔偿之要求为数尚少,所牵涉之钱数亦较小。又过去数月间关于赔偿要求情形之影响,已因美国海军各单位、陆军顾问团、海军顾问团测量局、以及美国公墓登记服务处、及空军司令部之继续留华而较为安定。在各组织内,现有充分人员足可适应其发展办理新赔偿之要求。 基此原因,魏德迈将军建议之根据,似已不复存在。部方本年五月八日来略所述关于赔偿要求之分类,在现状下似不应予以适用。对于中国政府拟担负调查及处理此项赔偿案件之提议,实为感荷;惟鉴于情形之变化,应建议重新予以考虑。 兹复拟议一可供选择之办法,即凡在外国赔偿要求法案及同样有关国会法案向美国之要求,应由美国陆海空军当局办理,其办法一如现依陆海军章程所办理者。除以下所讨论之分类外,兹拟使各该机关所付赔偿以美国款项支付。该例外之分类如下: 甲派在海军顾问团测量局或陆军顾问团 (包括空军) 工作人员,其薪金由中国款项支付者,其私人或代其私人为赔偿之要求,系根据其在雇用期间发生疾病、受伤或意外事件而提出者。 乙凡代不属于前甲段范围以内之任何商号或公司或人员为身体或财产之伤害而要求之赔偿,其求系根据因海军顾问团测量局或陆军顾问团之行动而发生之意外事件所提出者。 关于上述两种要求 (甲及乙段) ,兹建议凡由美国陆海空军机关付给要求人之案件,其赔偿以南京之周转金或其他中华民国款项支付之。此种款项须由中国政府使其能专为此项用途而使用。 此项建议,自系对由于购办或任何其他合约以外之要求有关,且系普通限于本文第五段所述者。 馆方兹拟请赐知部方对本文所列各项之意见,倘中国政府同意此项原则,并建议所有管理之详细事项,将由国防部予以同意,并与陆军顾问团团长及海军顾问团测量局之最高级官员或其授权之代表商定之。合即略达,即希查照为荷。 一四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海军顾问团测量局或陆军顾问团之行动所引起之意外事件,为加于其身体或财产之伤害,由其自行或代其提出之赔偿要求。 关于上列两类赔偿要求:由美国陆海空军机关判与赔偿要求人之赔款,即由“南京周转金”或其他经中国政府指定专为此项用途而使用之中华民国款项支付之。 又上开建议,系指对非由于购办或其他合约而发生之要求,并通常限于前引各项法案所述赔偿要求之种类而言。 大使馆并建议,如中国政府能同意上列各原则,其实施细则即由国防部与陆军顾问团团长及海军顾问团测量局最高长官或其授权之代表,共同商定之。 查大使馆上述来略所建议之各原则,中国政府可予同意。外交部除函请国防部依照此项原则即与美国陆军顾问团团长及海军顾问团测量局最高长官或其授权之代表共同商订实施细则外,特此略复查照。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于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