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关于防止香港与中国港口间之走私一事,中国海关与香港政府间商讨之结果,业已成立协定,兹检同该项协定,照请贵大使查照。 本部长兹谨声述:中国政府对于所附该项协定内所载办法,予以核准;并建议:倘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对其规定亦表赞同,本照会及贵大使之覆照,即视为构成两国政府间之协定。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英王陛下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施谛文爵士阁下
王世杰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一月十二日于南京
(二) 英国驻华大使施谛文爵士复中国外交部长王世杰博士照会
接准
贵部长本日照会,中国政府核准来照所附关于防止香港与中国港口间走私办法之条款嘱为查照等由;查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对该项条款亦予以核准本大使兹谨检附其全文照覆贵部长查照。
关于贵部长来照第二段所提之建议,本大使兹谨增述英王陛下联合王国政府认为该照会及本覆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之协定。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表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世杰博士阁下
施谛文 (简签)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一月十二日于南京
附件
一香港政府 (以下简称“政府”) 将向香港参议会提出法案,对拟予运往中国货物之装运,加以限制,其办法如下:
(甲) 船只注册净吨数在二百吨及二百吨以上者,其装运将限于维多利亚港口以内之任何地点;
(乙) 船只注册净吨数在二百吨以下者,其装运将限于西环民船碇泊所 (即依照一八九九年商船法所定规则中S表第一节内所指之碇泊所),或由香港港务长在油地避风塘所指定之地区,或大埔港口;
(丙) 除本项上述规定外,港务长有权自由决定准许任何船只在香港领水内其他地点装运,惟遇有给予此项准许之情形时,该港务长应尽速通知中国海关 (以下简称“海关”) ,海关得在任何此种情形下,对于凡于输入中国国境时应向海关缴纳关税 (以下简称“中国关税”) 之任何货物,就其出口商拟在香港纳税或已申请在香港估定税额者,有核对查验其装运之自由。
二海关得在香港境内自由指定地点,对于将输往中国之货物,预予征收中国关税或预予估定额税。中国关税应在上述任何地点预予缴纳抑预予估定税额,悉由有关货物之出口商自行抉择,此项办法并应由海关晓谕该有关出口商知悉。海关对于在香港缴纳中国关税之任何货商,应给予完税凭证,并在其本身组织内采取措施,务使有关货物运至中国境内之目的港口时,得尽先放行。海关依本项之规定,得在由其择定尽可能毗邻第一项 (乙) 款所指避风塘及碇泊所之场所内,自由设立检查处所,并在各该处所及双方同意之其他处所,自由检查出口商拟在香港缴纳中国关税或已申请估定税额之货物。海关专为查验已在香港缴纳中国关税或估定税额货物之装运事宜,得在上述避风塘及碇泊所自由派驻检查员;此项检查员,在未得香港总督书面允许之前,不得超过四十人,惟得另雇适当数额之夫役头目,其数额须经香港总督之同意。此外,海关为查验已在香港缴纳中国关税或估定税额货物装入注册净吨数二百吨及二百吨以上船只之装运事宜,可另行派驻适当数额之检查员及夫役头目,其数额须经香港总督之同意。检查员及夫役头目于必要时得为上述目的自由登临任何船只,但其职务应仅限于核对性质,不得干涉或阻碍货物之装运;其详细之检查,并应于估定税额时,在海关检查处所执行之。所有海关执行查验货物之人员,须备具身份证明书,粘附照片,并由当地海关税务司或其代表签字证明。
本协定内任何条款,不得解释为准许海关任何关员或雇员,在未征得所有人同意之前,进入任何私人场所。
三政府将训令港务长尽力协助海关,对于由香港开往中国境内任何港口之船只,拒绝其结关,但经海关与港务长双方所同意之港口表内所列之港口,不在此限。又此项训令仅具酌量施行性质,并待于通常或特定情形之下,在任何时间内予以变更或撤销。如遇有业已在香港结关开往中国某一港口之船只,经充分证明其并无充足理由而未开往该港口之情形,则应于该船驶返香港时,重依通常程序,科以处罚。注册净吨数在二百吨以下之船只,由香港结关开往中国港口时,除海关另行指定者外,应通知其向香港附近海关卡所之一停靠。为实施本项规定所必需之法案,将由政府向香港参议会及时提出之。
四政府特此授权海关自由进入巡弋本协定所附录说明内所述香港领水内各区域 (以下简称“禁止区域”) ,并在各该区域内,饬令任何船只停泊,以查验其文书;如查有装运货物之任何船只,未在香港一港口内办理结关手续,除准予继续其航程者外,海关应将该项船只交由最近便之香港当局看管。政府将向香港参议会提出为实施本项规定所必需之法案,该项法案,包括禁止不在香港一港口内办理结关手续之任何运货船只驶入一禁止区域之措施。但本项规定不能认为政府负有任何义务,给予海关任何搜查、没收、扣留或科罚之权利,或任何依照国际法政府不能让与或海关不能承受执行之权利。
五政府对于依照一八九九年商船法内T表领有第四类执照之船只,将视香港需要及该项船只在运货方面对香港之服务情形,随时考虑禁止其为装运货物之目的而使用。
六政府将考虑何种措施系属切实可行,俾规定由香港经由北面边界输往中国之货物,仅限于沙头角,莲塘对面之一地点,广九公路经过边界之地点及罗湖铁路桥以及其他经双方商定之地点出口,并防止或制止输出物品在该边界上其他地点出口。
七各条款之任何规定,不适用于拟经由空运输往中国之货物;启德飞机场不得驻扎关员,现时驻扎该处之关员应予撤退。
八海关及香港进出口监理员任何一方,应将此方可能获得,并依此方意见认为在防止及查察麻醉药品及应纳税商品或禁止出口或进口物品之输出或输入 (视情形而定) 之私运方面,对彼方有所资助之任何消息,供给彼方。
九关于海关管理广九铁路货运办法,仍依前例,由政府与中华民国交通部另以协定规定之;但依任何该项协定之规定,在香港向海关缴纳关税一节,应仍听由有关商人自行抉择,惟政府仍得依照香港现行有关该铁路之任何法令、规章或其他法律,或依双方议定之办法,对海关予以合法协助。
一○在本协定有效期间,随时派驻香港充任中国海关税务司之人员 (以及在香港担任各部门事务之税务司) ,应为英籍,并应为政府所能接受之人员。
一一本协定内所称:“船只”字样,应包括民船、驳船及可能用于装运货物之任何种类之船只。
一二本协定自香港总督决定并通知之日起发生效力,此一日期,不得迟于一九四八年一月二十日。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一年期内继续有效。本协定于生效一年后仍继续有效,直至缔约一方政府将废止之书面通知递交他方之日起三月后为止。
说明
一急水门区:本区海面,北面以急水门海岸为界,南面则自南头南西角向正极北二百二十五度伸出一.五浬处为起点,至边界线至急水门海岸相交处为终点,划一直线为界。上述界线一如附图所示。
二大鹏湾区:本区海面包括沙头角海面,及位于大鹏湾北岸及东岸之海面,其界线自鲁滨逊岛极北角为起点,向正极北零度伸出半浬,由此据点向正极北八十六度伸长至距南澳嘴一浬,其方位为正极北二百七十度处,转向正极北一百二十六度,至距平洲极东十分之八浬,其方位为正极北六十三度处,再由此据点伸向正极北一百八十度,至距大鹏角二.七浬,其方位为正极北二百七十度处,然后伸向正极北一百三十五度直至香港领水东面边界线相交处为止。上述界线一如附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