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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救济援助中国人民协定之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迳启者:关于中美两国政府代表本日签订之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救济援助中国人民之协定第二条 (丁) 款及第九条 (三) 项,双方了解:中国政府有权决定其武装部队之数额及其供给该部队使用之粮食及其他物资之数量,自应完全承认。上述协定之核准,并不影响此项权利。 但在另一方面,依照授权供给救济援助之第八十届国会所通过之第八十四号法案,无论何时,美国总统如认为美国供给任何国家人民之救济物资或当地所产或自国外输入之同样物资,有过多数量用于帮助维持该国之武装部队情事,得终止美国救济援助之供应。 鉴于该救济法案中此项规定,美国政府如认为救济物资或当地所产或自国外输入之同样物资,有过多数量用于维持在华之武装部队时,必需保留其终止输送救济物资前往中国之权。 以上系贵我两国政府之相互了解,并构成上述协定之一部分,相应照达,即希查照并予以证实为荷。 本次长代部务顺向 贵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司徒雷登阁下 刘师舜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2)美国大使馆复外交部照会
迳启者:
接准 贵次长阁下本年十月二十七日来照内开: “迳启者:关于中美两国政府代表本日签订之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美利坚合众国救济援助中国人民之协定第二条 (丁) 款及第九条 (三) 项,双方了解:中国政府有权决定其武装部队之数额及其供给该部队使用之粮食及其他物资之数量,自应完全承认。上述协定之核准,并不影响此项权利。 但在另一方面,依照授权供给救济援助之第八十届国会所通过之第八十四号法案,无论何时,美国总统如认为美国供给任何国家人民之救济物资,或当地所产或自国外输入之同样物资,有过多数量用于帮助维持该国之武装部队情事,得终止美国救济援助之供应。 鉴于该救济法案中此项规定,美国政府如认为救济物资或当地所产或自国外输入之同样物资,有过多数量用于维持在华之武装部队时,必需保留其终止输送救济物资前往中国之权。 以上系贵我两国政府之相互了解,并构成上述协定之一部分,相应照达,即希查照并予以证实为荷。 本次长代部务顺向贵大使重表敬意。” 等由;准此,本大使兹欣然证实上开来照所述之了解,现经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接受成为本日所订定之一部分,即希查照为荷。 本大使顺向 贵次长重表敬意。 此致
外交部政务次长代理部务刘阁下 司徒雷登 (签字) 一九四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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