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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关于中国同意美军驻华之换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迳启者,查联合国大会曾于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通过决议案一项,其第七段节开如左: “ (大会) 建议各会员国应从事……将其所驻在其他会员国领土内之武装部队,而未经各该国在符合宪章及不抵触国际协定之条约或协定内自由及公开表示其同意者,立予撤退。” 等由;本国政府拟欲履行此项决议案之规定,倘荷贵国政府惠予正式声明所有美国驻在 贵国领土内之武装部队俱经贵国政府同意,本国政府当深感荷。兹计划本文及贵部长阁下复文,将在上述决议案意义内构成一项协定,并拟将此项协定届时向联合国备案。相应照达,即希查照为荷。 本大使顺向 贵部长重表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阁下 司徒雷登 (滕诺代签) 一千九百四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华民国三十六
(二) 外交部复美国大使馆照会
迳启者:
接准八月二十九日贵大使馆一等秘书滕诺代表阁下签署之照会一件,原文如下: ‘迳启者查联合国大会曾于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通过决议案一项,其第七段节开如左: “ (大会) 建议各会员国应从事……将其所驻在其他会员国领土内之武装部队,而未经各该国在符合宪章及不抵触国际协定之条约或协定内自由及公开表示其同意者,立予撤退。” 等由;本国政府拟欲履行此项决议案之规定,倘荷贵国政府惠予正式声明所有美国驻在 贵国领土内之武装部队俱经贵国政府同意,本国政府当深感荷。兹计划本文及贵部长阁下复文将在上述决议案意义内构成一项协定,并拟将此项协定届时向联合国备案。相应照达,即希查照为荷。’ 本部长兹代表本国政府为下列之声明:现在驻扎中国领土之美国武装部队,系由中国政府之同意而驻扎。双方了解:倘中国政府或美国政府认为此项美国部队应撤退时,此项部队即须撤退。 相应照达,即希查照为荷。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重表敬意。 此致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特命全权大使司徒雷登阁下 刘师舜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九月三日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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