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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义关于处理在华义国若干官产及义侨产业换文(译文)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1

一义大利外交部长致中国驻义大使照会
查本部长于五月十三日曾与贵大使就关于义大利外交部及义大利国民在中国所持有之若干产权之问题,举行商谈,在此次谈话过程中,双方曾获致下列了解: (一) 中国政府依照其所施行之法律规章,承认义大利政府关于下列财产之权利: (甲) 上海、天津及汉口义大利领事馆之房屋及土地; (乙) 上海及天津义大利俱乐部之房屋、土地及其附属物;以及 (丙) 北平前义大利大使馆原址以内之房屋 (前兵营除外) ; (二) 中国政府同意在北平前使馆界内,前义大利大使馆房屋所在之该部份划与义大利外交部之土地,义大地政府仅为公务上之目的,得予使用;及 (三) 中国政府对义大利国民关于其在中国所持有之产权,将给予现在或将来所给予一同盟国或中立国国民之待遇。 上述了解,如荷贵大使惠予证实,本部长至深感幸。 本部长顺向 贵大使表示敬意。 此致
中华民国驻义大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于焌吉阁下 史佛卓 (签字) 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于罗马
二中国驻义大使覆义大利外交部长照会
顷准 贵部长本日照会内开: “查本部长于五月十三日曾与贵大使就关于义大利外交部及义大利国民在中国所持有之若干产权之问题,举行商谈,在此次谈话过程中,双方曾获致下列了解: (一) 中国政府依照其所施行之法律规章,承认义大利政府关于下列财产之权利: (甲) 上海、天津及汉口义大利领事馆之房屋及土地; (乙) 上海及天津义大利俱乐部之房屋、土地及其附属物;以及 (丙) 北平前义大利大使馆原址以内之房屋 (前兵营除外) ; (二) 中国政府同意在北平前使馆界内,前义大利大使馆房屋所在之该部份划与义大利外交部之土地,义大地政府仅为公务上之目的,得予使用;及 (三) 中国政府对义大利国民关于其在中国所持有之产权,将给予现在或将来所给予一同盟国或中立国国民之待遇。 上述了解,如荷贵大使惠予证实,本部长至深感幸。” 等由,本大使对于贵部长来照所述之了解,愿予证实。 本大使顺向贵部长表示敬意。 此致
义大利共和国外交部长史佛卓伯爵阁下 于焌吉 (签字)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七月三十日于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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