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本细则依据本院总办事处组织规程第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处各部份除会计室及统计室均另订有办事细则外其余各级人员之职责悉依本细则之规定。 第 3 条 本处人员之考成依聘派人员之例按照公务员考绩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 4 条 秘书主任及总务主任承院长及总干事之命处理左列各项事宜: 一本组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编订。 二所属人员工作之分配指导督促及考核。 三主管工作进行状况之检讨及改进。 四所属文牍员出纳员及以下人员任免之拟议。 五所属人员考成奖惩之拟议。 六来文之拟办。 七主管范围内重要事项处理办法之签拟。 八机要文件之撰拟。 九本组对外及对各所处文件之核判。 一○就主管范围内随时提请院长及总干事注意之事项。 一一担任各种重要会议之纪录 (院务会议纪录由秘书主任担任,人事委员会开会纪录由总务主任担任,本处处务会议由秘书、总务两主任轮流担任) 。 一二院长总干事交办及各所所长各筹备处主任讬办之其他事项。 第 5 条 秘书承院长总干事之命受秘书主任之指导分别负责处理左列各项事宜: 一本院印章关防之保管。 二重要稿件 (包括中西文字) 之撰拟。 三文稿之审核。 四承办事项处理办法之签拟。 五本院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之汇编。 六各种重要会议之筹备。 七担任各种临时会议之纪录。 八有关本院工作之对外接洽。 九院长总干事交办及各所所长各筹备处主任讬办之其他事项。 第 6 条 干事及专员承院长及总干事之命,受所在组主任之指导,办理指定之工作及随时交办之事项。 第 7 条 文牍员承秘书主任之命,受秘书之指导,办理例行文稿之撰拟、上行文件之缮写、国父纪念周及国民月会之纪录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出纳员承总务主任之命,办理公款之领取、现金票据证券之保管、点收存支付出开发支票及报送印鉴等事项。 第 9 条 秘书组之事务员承秘书主任之命,受秘书之指导,办理例行文稿之撰拟公文之校对及收发,遇必要时并襄助缮写事宜。 第 10 条 总务组之事务员属于庶务部份者承总务主任之命,分别办理物品之购置保管、暨领发财产之登记、公役之管训、会场之布置、庭园之整理、房屋器具之修缮、公共卫生、警卫、消防、防空及有关庶务之对外接洽等事项;属于出纳部份者,承总务主任之命,受出纳员之指导,分别办理本组文件之收发、文稿之撰拟、册表之编制、帐目之登记、原始凭证之核对及汇转表件之审核等事项。 第 11 条 书记受主管人员之指挥,办理缮写、登记、保管档卷及其他指定之事项。 第 12 条 标明交本院或本处之来文,由传达室在封面编号登簿,送交秘书组,经秘书主任拆封并签拟处理办法后,转交主管收发人员摘由编号登簿,应呈阅呈核者,则呈总干事办公室及院长办公室,应由主管组室签注者,则转送签注后,迳行呈送奉批定办法后,发回秘书组办稿;至例行之文件则由收发人员迳送主管组室处理。 第 13 条 来文中之密件,由秘书主任亲自编号登簿迳呈总干事或院长批办。 第 14 条 对外行文均用本院名义,对各研究所及筹备处行文则用本处名义;其例行事项则按其性质分别由秘书总务两组以本组名义迳函各所处。 第 15 条 文稿之核定判行依左列之规定: 一重要文稿由院长或总干事核判。 二次要文稿由总干事核判。 三例行及无重要性之文稿由主管组室主任及秘书主任共同核定签署后即可缮发。 四各组室主管事务之例行文稿经核定得由组室迳行处理者,由组室主任核定签署后即可缮发。 第 16 条 以本院及本处名义发出文件,必须经秘书组主管收发人员录由编号后再盖用印章加封发出。 第 17 条 经办文件如有错误其责任规定如左: 一摘由不确、地址错误、附件短缺或错封,均由主管收发人员负责。 二各处所函送之单据表件报告等应以本院名义送出者,均交主管组室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内容如有讹误而未被发现应由承办人员负责。 三主管组室办妥之表册等件应由秘书组办文送出者,内容如有错误由原办组室主管人员负责。 四缮写错误经发出后发现者,由校对人员负责。 五引用人名地名物名数字年月日及文号等之错误,由拟稿人员负责。 六办稿时不查前卷致先后矛盾或重复脱漏者,由拟稿人员负责。 七文理、文法、公文程式及引用法规例案之错误,由核稿之秘书负责,如秘书主任曾经核签者,亦应负连带责任。 八文件如有积压由积压者负责,所属组室之主管人员亦应负失察之责。 九尚未办竣文件如即行归档致延误处理,应由主管收发人员负责。 一○未经有权核判人员判行之文件而盖用印章发出者,由监印人员负责,但遇有急件由秘书主任在文稿上注明“先发后补送判行”字样并签字负责者,不在此限。 第 18 条 所有原始凭证由出纳员随时送请总务主任核实并经会计主任核签后方得执行出纳,原始凭证有应交会计室者,由总务主任于核阅后迳行转交。 第 19 条 本院支用经费存款或基金存款时,应由出纳员开具支票送请总务主任及会计主任签署盖章再呈请院长签发。 第 20 条 本院依公库法第五条之规定预向国库具领之款,由出纳员填就请款书经总务主任及会计主任签署盖章后呈请院长总干事核办。 第 21 条 依会计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由总务主任负责随时校对会计室之各种会计记载与各种会计报告。 第 22 条 本院每年度之经费概算于奉命编制时,总务组应立即开列全院概算有关事项呈请院长及总干事核定后,由组分函各所处提供概算资料汇齐时呈奉院长及总干事核准后交由会计室编制之。 第 23 条 关于本院各种统计之资料,由总务组随时汇齐集交由统计室办理之。 第 24 条 公用物品之购置,须由总务组事务员根据请求购置单经总务主任核准物品购到后由负责保管人员检点清楚在发票上签名盖章,方得储藏或分发。 第 25 条 公用物品之分发须根据领物凭单办理。 第 26 条 总务组主管庶务人员对于存储物品应每月清点一次,对于本院财产应每半年清查一次,查点后以书面报告总务主任存院备查,遇有遗失损坏等情事即依审计法第四十八条办理。 第 27 条 全院财产保险由总务主任每年办理一次。 第 28 条 本处每周举行处务会议一次,秘书主任、总务主任、会计主任、统计员秘书、干事及专员均出席,由总干事主持之。 第 29 条 本处各组室相关联之工作,应随时互相征询意见协商办理,如彼此意见不同时,应请示总干事或提出处务会议讨论决定之。 第 30 条 本细则经院长核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