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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编译馆组织条例


【颁发部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4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已修正


第 1 条 国立编译馆隶属于教育部,掌理关于学术文化书籍及教科图书之编译事务。 第 2 条 国立编译馆编译左列各项图书: 一关于本国文化之重要图书。 二关于世界学术之名著。 三关于各国新近出版之科学书籍。 四关于各级学校教科及参考图书。 五关于社会教育图书。 六关于学术名词及其他工具用书。 第 3 条 国立编译馆承教育部之命,得审查左列图书、仪器、标本: 一关于学术专着。 二关于教科及参考图书。 三关于社会教育图书。 四关于教科用标本、仪器及其他教育用具。 前项审查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4 条 凡国内学者自行编译之图书,合于第二条各款之规定,经国立编译馆审查采用者,得由国立编译馆给予版税酬金或奖金。 前项版税酬金奖金规则,由国立编译馆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 5 条 国立编译馆置馆长一人,简任。 第 6 条 国立编译馆置编纂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编审二十人至三十人,副编审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助理编审三十人至四十人,特约编审五人至十人,均由馆长聘任,呈报教育部备案;秘书一人,荐任;干事、助理干事各十人至十五人,均委任。 第 7 条 国立编译馆得分组办事,并得分设委员会,每组置主任一人,每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均由编纂兼任。 第 8 条 馆长综理馆务,秘书承馆长之命,处理文书及其他交办事务,组主任及委员会主任委员分掌各该组会事务;编纂、编审、副编审、助理编审及特约编审分担各组、会指定之编译、审查工作、干事、助理干事分任组会事务。 第 9 条 国立编译馆于必要时,得呈准教育部,设各种专门委员会,聘请学术专家充任委员。 第 10 条 国立编译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佐理员一人或二人,委任;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 11 条 国立编译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助理员一人,均委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掌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12 条 国立编译馆因事务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员三十人至四十人。 第 13 条 国立编译馆办事细则,由国立编译馆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 14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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